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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推进法院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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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发布时间:2009-07-15 09:37:12 打印 字号: | |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和谐。而社会和谐是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诸方面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最终促成全面发展。作为承担审判和执行职能的人民法院,面对日益严峻的“执行难”形势,只有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发展的观点来指导、考核和衡量执行工作,才能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一、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缺陷

  1、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协作精神不强。现行的执行模式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此外,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2、执行力量相对缺乏。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停留在人民法院“重审判、轻执行”的层面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照顾”不足。

  3、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有的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平时疏于学习,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疑难案件”搁置起来,成为“积案”之一。

  4、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这突出表现在“赖帐逃债”上,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虚假的财产证明,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等,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

  要想彻底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难题,笔者以为执行工作的稳步推进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的理由

  新时期,我们国家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新要求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进一步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对影响执行独立等与现实脱节的做法进行纠正。在现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任务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和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民主与法制进程和精神文明建设,使由于社会关系变化而出现的各类矛盾得到根本解决。近年来,我国的执行工作改革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执行工作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与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相统一。执行工作保障经济发展职能,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社会全面进步相统一。执行工作坚持合理的执行工作体制,运用有效的工作方法,与科学发展观的协调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相统一;执行工作坚持解决执行难问题不放松,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目标,与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相统一。因此,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和执行工作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能离开这个主题。 

  三、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执行工作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在法院的执行工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具体就是,要把当事人的利益(也即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来说,就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与灵魂。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新司法理念,指导法院各项工作。通过教育活动的深入,使执行干部能够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保证整个执行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的先进和纯洁,使每一个人民法院都能锻造出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治观念极强、执行能力突出的执行干部队伍,保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提高执行能力。一是对涉及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案件,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介入,协调各方,进一步做好工作,使一些多年未结的案件顺利执结。二是对一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督促其履行债务。三是对拒不执行和拒不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个人实施强制措施。四是对一些确无能力执行的案件,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采取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的形式结案。五是强化执行和解意识,运用案例引导、执行风险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法,说服教育当事人,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谐解决纠纷。六是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威慑机制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狠抓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目前,各级法院已按照“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组织保障、推进工作、硬件设备、资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培训六个到位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基本建立了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还需要建立科学的办案分案制度,尽可能地的发挥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内部源头预防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四,进一步强化执行和解工作,积极在彻底化解纠纷上下功夫。不断探索执行和解方法,提高执行工作艺术和水平,有效缓解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

  第五,强化执行公开公正,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公开执行”是个法宝,要把“公开执行”叫亮喊响,落到实际处,做到执行流程和结论的公开。要基本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达到息诉止纷、案结事了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一,法院执行大格局的前提是没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不断强化大局意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金融、工商、土地、房管和经济管理等部门,要从全局利益和整个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不得从本位主义、自身利益出发,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

  第六,注意适当采取强制措施,集中执行内部格局力量解决“不愿履行”。强制执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和效果。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执行过程中追求效率效果的同时应该做到“全面”,既要敢于严肃执法,又要善于做思想工作;既审时度势、把握时机,选择合理执行方式,又充分考虑采取措施的法律必要性,顾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总之,一切从法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强制措施的采取主要针对“不愿履行”的被执行人,这部分人群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科学发展观要求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全面”考虑,同时也要把申请人的利益纳入“全面”考虑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严肃执法,对“不愿履行”的被执行人群体的存在而产生矛盾和冲突,才能予于正视和化解,才能增强法院执行的威慑作用,维护法律权威。

  三、结束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要坚定不移地把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下去,重点案件加大力度,必须实行领导包案,坚决予以执行。法院要和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联系,把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重点解决一批涉府、涉村案件,同时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要灵活采取方式,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要帮助其渡过难关。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不仅要清理积压旧案,更要以清理执行积案的经验为基础,建立起一套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一定要最大限度满足申请执行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穷尽措施,建立一套严格的执行退出机制和科学的恢复执行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执行难”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也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问题,继续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充分利用法定的各项执行措施,适时采用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媒体曝光、纳入征信系统等方式,排除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各种非正常干扰,加强执行人员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协作,建立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破解“执行难”。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