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法院通过深入调研分析,当前证人出庭作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证人出庭率低。芦淞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20%,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义务,很多证人以各种理由不出庭;其次是我国对出庭作证的证人权益保障机制缺失,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2、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意识普遍比较淡漠。长期以来,承办案件的法官、代理人对书面证言的运用习以为常,很少申请证人出庭,合议庭法官对有疑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庭后继续审查,传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多。3、出具虚假证言。许多证人并没有意识到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不少证人多以事不关己,少惹是非的处事观念自居;有的证人则与当事人一方有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往往会作出有利于一方的虚假证言。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1、立法上强化强制证人出庭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一项义务,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证人违反此义务的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证人出庭的有效措施。对此,立法上要明确规定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法庭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措施;情形严重的,可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使对证人的强制或处罚法律化、规范化。2、建立证人权益保障制度。为了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应加强对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证人因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误工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及因此而减少的收益,都应得到补偿,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利情形的发生,还有必要按胜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来决定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胜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如果没有被法官采信,该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胜诉方自己承担;如果部分被采信,则由各方分别承担;如果全部被采信,则由败诉方承担。3、完善证人作证规则,防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一方面可通过建立证人宣誓制度,以强化证人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交叉询问规则,以有效地暴露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有利于揭示证人证言中的虚假成分,不给虚假证言以可乘之机。 4、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证人履行出庭作证法律义务的意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自觉性、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