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案例指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分享到:
作者:攸县人民法院 汪明卓  发布时间:2009-06-16 08:49:48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在调研时发现,当前案例指导制度在适用过程当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官据以作出裁决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对于案例指导制度没有予以相应的立法定位,指导案例对法官裁决的约束作用较为模糊。二是指导案例的普遍适用性不强。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较大,在指导案例的适用上各级法院缺乏相应的指导,导致法官简单适用指导案例而忽略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利于区别对待。三是指导案例数量、质量有欠缺。部分典型案例由于报送或编排不及时,缺乏时效性,再加上报送数量不足,其作用难以及时有效发挥。在案例选择上缺乏典型性,说理不够透彻,指导作用不明显。四是法官自身在指导案例运用上存在不足。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法官在裁判方法上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局限于法条的思维模式,法学方法论教育滞后,欠缺法律推理和逻辑论证能力,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运用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赋予指导案例相应的法律地位。确定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辅助形式,赋予其“准判例法”的地位,使指导案例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从而起到指导法官裁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二是明确指导案例发布主体。将发布指导案例的主体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汇编,阐释指导案例的适用原则,对一般法律问题加以具体说明,并加强对指导案例的释理、总结归纳。三是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相关规范。制定统一的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性意见,对案例的数量、范围、选择、报送、确认、发布、效力、废止、激励、监督等作出严格具体规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指导,引导法官使用法律方法裁判案件,逐步提升法官理性司法思维能力。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