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行政立法也日益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依法积极稳妥地处理此类案件,就能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目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极为分散, 仅有《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所涉及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内容较少,且不具体,实践中适用时还存在诸多困难。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与行政机关执行、民事执行一同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的三国局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继出台,我国审判程序已日益规范。为了破解执行难的难题,制定专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很有必要。笔者就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民事执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试着作个比较,以资学者参考:
一、三大执行程序的概念区别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活动。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机关所科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二、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执行的比较
(一)、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执行的联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执行。这就从从分权的角度确立了非诉执行体制,即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的双轨体制,也就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实务中,习惯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称为非诉执行。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是随着改革开放而发展起来的,是从行政执行中分流出来的,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补行政执行强制力、公信力之不足和运用司法程序对具有“天性膨胀”特性的行政权进行监督,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并行不悖已成为现代各国发展的趋势。
(二)、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执行的区别
1、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不同。非诉行政执行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是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人是行政行为相对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本身,被执行人是相对人,没有第三方的存在。< /SPAN>
2、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此可以看出裁定书是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就具有司法执行的性质,行政行为延伸至司法行为后,原来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就是司法执行程序上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所以司法裁定书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是行政机关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3、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要求不同。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首先是公正。它包括回避、听证、裁执分立、记录、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保护基本人权等;其次是民主。包括公开、查阅执行卷宗、听证、合议、申请与异议、救济等;再次是效率。包括期限制度、委托制度、紧急处置、先予执行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依照本条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律在规定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时,一般只规定执行的内容,没有规定执行程序;目前也无统一的有关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尚属各主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可见,非诉行政执行相较于行政执行具有更强的程序要求。
4、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利来源不同。非诉行政执行属于司法权,而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政权,分属于两大不同的领域。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相当于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执行行政行为,是一种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诉讼行为,因此也有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执行的权利来源是各行政执行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各领域行使行政权,行政权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显然,行政强制执行属于行使行政执行权。
5、当事人在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中的地位不同。在非诉行政执行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在理论上是平等的,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足以认定其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法的才裁定准予执行,认为不合法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被执行人在非诉执行中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而在行政强制执行中,行政机关执行的是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由于行政权的特殊属性,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
6、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不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中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部分,由于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所以此种执行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可以适用申诉或赔偿程序以作救济。对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救济途径的。
三、非诉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比较
(一)、非诉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联系
二者相同点是执行对象均包括金钱、财产和行为,执行机关均为人民法院,它们都是司法权的一部分,执行性质均包含裁判权和执行权。以上共同之处可得出如下结论:非诉执行机制、措施、方式、方法均可借鉴参照民事执行程序,如裁执分立、追加和变更执行主体,代位追偿,债权分配,案外人异议,中止、终结、暂缓执行等。
(二)、非诉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区别
1、非诉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对执行内容的审查形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依照本条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非诉行政执行强调对处理决定实质性的合法性审查,民事执行对已生效裁判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2、非诉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的权利性质不同。非诉行政执行是主动性的公权力,需要司法权的制约,申请人对执行内容没有处分权利,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调解结案;而民事执行是私权力,根据私权利的性质,当事人可以对私权进行处分,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处分权。
3、非诉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对效率重视的程度不同; 非诉执行比民事执行更注重效率,更注重程序简洁,用以保证行政管理的需要,效率原则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非诉行政执行归结到底也是行政执行,是为了配合行政权的有效行使而发展而来的,所以,相较于民事执行更加注重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