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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信用卡恶意透支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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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明卓  发布时间:2009-06-03 08:34:31 打印 字号: | |
  攸县法院调研时发现,当前信用卡恶意透支纠纷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内部原因:一是银行发卡政策不合理。各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不断降低信用卡的申领门槛,简化审批手续,在客户选择上存在一定盲目性,直接导致了高风险客户群体的产生。二是银行审查方式不严谨。各银行信用卡发放审查流于形式,没有对申领人进行实质性审核,导致部分申请人利用虚假资料获得审批发卡,从而埋下恶意透支隐患。三是银行监控手段不规范。各银行往往对持卡人异常用卡行为缺乏持续有效的监控,缺乏相关限制、制裁措施,无法及时、有效控制恶意透支行为,未能将恶意透支现象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外部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尽管法律规定有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罪名,但同时又将“经催收而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明显滞后于打击恶意透支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二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国内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各银行只能利用自身的征信体系,且缺乏统一标准,难以查询申请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从源头上控制恶意透支行为。三是部分持卡人不履责。部分持卡人过度消费无力偿还,在银行催款时往往采取各种方式故意拖延甚至躲避还款,逃避义务,还有部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从而引发相关纠纷。

  对此,攸县法院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恶意透支”认定标准,删除“经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要件,确保司法机关可以及时介入采取行动,避免恶意透支者利用银行催收期间的空隙隐匿财产逃避义务。

  (二)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导、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可供查询的个人信用库,并及时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各银行间加强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确保合理规避恶意透支风险。

  (三)健全银行信用卡制度。各银行应提高信用卡申领准入门槛,强化信用卡客户的选择,加大信用卡申领实质审查力度,强化对持卡人用卡的有效监控,科学预警,防范恶意透支的发生。

  (四)健全透支处理机制。各银行要对透支账户进行严格控制,采取多种方式催收欠款,银行间还可通过联动形式制裁恶意透支者,同时加强与相关司法部门的联系,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催收欠款。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