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是实施权力监督的环境条件,而民主政治的精髓就是通过有效的权力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政治文明国家,就要从严治党,就要加强党内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实践证明,加强党内监督,防治权力腐败,查处违纪违法,必须要有一支好的执纪队伍和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好机制。
毋庸置疑,几十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查办了一系列违法违纪违规案件,尤其是查处了一批省、部级高官和特大数额的贪污腐败案,为清理我们党的“肌肤”、维护党的纯洁、促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立下汗马功劳。但是,我们还应清醒认识到,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过程中,也凸显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对纪检监察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尤其在近年来,党的最高领导几乎每年都亲自出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为纪检监察工作指明方向,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战略部署,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开创出新的局面。但是,纪检监察工作也有不尽人意之处,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
(一)队伍不稳定,素质不高强。表现在人手新、业务生疏。尤其在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调整过频、过多,致使一些单位难以形成人员稳定、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纪检监察队伍。笔者近十年来每年参加本县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纪检监察干部会议和业务培训班,每次开会或培训都会见到许多新面孔。据悉,每年换岗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甚或一半以上。尤其是乡镇的纪检干部(基本无专职监察干部),几乎是一年一换,且基本上未作任何岗前培训就上任,以致他们上任后不知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基本业务知识,更谈不上有什么办案业务技巧。县纪委、监察局每次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训,都得从头讲最基本、最平常的知识,无法逐年提高。一些乡镇、科局单位把纪检干部当作一般“劳动力”随意调度做其他工作,而对其纪检监察的本职工作却不闻不问;这些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亦把这一岗位作为晋升的阶梯。据了解,其他县市的情形也都如此。这样长此以往,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队伍不稳定,其办案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提不高,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能及时有效查处违纪案件,不利于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
(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所任命的干部监督难以做到独立、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中央以下各级党委、纪委的常委(基层的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反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委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织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这些规定,对于纪检机关行使职权、履行监督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纪委产生于同级党代会,纪委领导班子人选由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安排,纪委、监察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由同级党委领导人选定甚或是主要领导人“钦定”,纪委监察工作人员的编制、职级待遇、工资福利等都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科局)的掌控之下,而纪委监察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的监督又都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对常委以上领导干部需要立案的要报上一级纪委决定,对常委以下成员及下属由本级纪委报党委批准),使纪委对同级党委领导干部及所任命干部在行使监督权、查处违纪案件方面面临困境,具体操作中就会引发出一些问题。
1、不敢报、查。由于纪委的事权、财权、人权、物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和党委主要领导人,纪委领导人也要听命于这些领导人,“不听话”的完全可以被“调整”。因此,在受理了举报同级党委班子尤其是党委、政府(科局)主要领导人违纪信访后,纪检部门领导会因考虑许多因素而不敢上报;对某些属纪委职权范围内查处的对象,因牵连到某主要领导人的,也不敢查处。
2、不能报、查。有些纪委领导人本身就与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决策某项违纪违规的工作时自己参与了;有了某种利益自己沾上了;自己的提拔任用全是仰仗某某领导人,等等。似这种“荣辱共享、利益共沾”的情况,如果遇上有人举报某某领导人或有下属违纪案件涉及到某某领导人,该纪委领导一定会“关照”,该类案件是不能上报、不能查处的。
3、无法报、查。对于有些案件的查处,本属纪委职权范围内,但由于该案的查处与某领导人有某种微妙关系,领导往往出面关注,不予批准立案,该案的查处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有些涉及同级主要领导问题的举报,由于纪委主要领导人考虑与同级党委及领导人的关系,在“把关”时不予准许上报,作为其下属的纪委其他人员和监察干部即使想报告上级也无法或“不便”上报了。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纪委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纪案件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违纪案件,甚或由于查处的不及时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更大的损失。震惊全国的沈阳市“慕马案”牵连的17名“一把手”,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原湖北省长张国光等一批省委、省政府的“一把手”,他们的违纪违法犯罪都不是一时一事,也不是十分隐密的,而是长期的、大量的、公开的。之所以他们的问题未能及时查处,不能不说纪委对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人的监督机制还存有某种问题。安徽省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原处长兼安徽金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西才案的查处更能说明问题。尹西才在1999年前后3年的时间里采用截留销售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贪污技术服务费等手段,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疯狂侵吞公款,伙同他人贪污公款金额高达902.6447万元,其中个人所得赃款570.9447万元。同时,案件办理中发现尹西才有不明家庭财产约3000万元,其中美元66.8万多元,在上海、北京及淮北等地有8处房产。其贪污数额之大,不明财产之巨,成为安徽历史上查处腐败案件的“第一”。然而,尹西才如此严重而明显的经济犯罪,并非审计监察或纪检监督发现,而是因为一封举报信才暴露。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纪检机关在监督权力腐败方面确实存在缺失情况,究其原因,恐怕要在现行的纪检机构监督体制方面找原因。
二、解决纪检监察工作困难的几点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政府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从制度设置上建立一套科学的“权力配置”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解决纪检监察工作目前面临的困难,必须从改善纪检监察工作机制入手,对全国各级纪检监察人员实行“上统”“下派”。即将下一级的纪检监察人员实行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和发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派。并在其体制、运行机制和主要领导干部配置上作相应的调整,以便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科局)和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的监督,适应反腐形势的需要。
(一)各级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委会工作。纪委书记应担任同级党委常委(乡镇党委没有常委的应担任委员),纪委委员以上干部,纪委监察其他干部的编制和工资福利等归属上级纪委。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对同级党委、政府(科局)及主要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因自身的任用提拔及经济利益而对举报同级党委及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采取迟报、不报,造成监督缺失。
(二)国家机关、团体及国有企业的纪检领导应由上级委派。各国家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组长及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监察人员都应由上级纪委监察机关委派,其编制归属上级纪委,工资及行政职级由上级纪委负责调整,福利、补贴等待遇与派驻单位同级干部同等,但各项经费均由上级纪委发放。他们参加派驻单位党组工作,但无经济利益和人事调配选拔之牵连。受理各类举报后均应及时上报纪委并可自行查处,或由上级纪委统一部署查处。
(三)纪检干部队伍实行专业化建设。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均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接受经常性的专业培训。上级纪委监察机关下派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及纪检员、监察人员均应是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年限、具有一定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提拔干部、安置干部的过渡跳板。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
(四)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漏报、错办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举报信访件均进行逐件登记,及时上报,及时查处,及时结论。错办案件的要视其主客观原因按章处罚;漏报、隐瞒不报有关举报信息的,一旦发现,就要严格追查责任。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因人情、权力、利益等关系扣押举报信访而导致不及时查处违纪案事件的发生。
(五)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纪委书记和派驻各单位的纪检组长、不设纪检组的纪检员及各级监察部门领导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过长。即在某一个地区(单位)任职时间不得少于三年长于五年。新选拔纪检干部不得直接在原单位任纪检组长、纪检员及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必须首先进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一段时间或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和掌握了一定纪检监察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而后派驻其他单位。这样,既可避免纪检监察部门干部“土生土长”或在一地方一单位呆时间过长形成一定关系圈而工作起来抹不开情面,又可尽快提高新任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而避免工作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