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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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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建伟  发布时间:2009-04-29 10:21: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峰区法院对近两年有关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工作进行调研,发现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难执行到位,当事人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有:

  (1)被刑拘的肇事者案件难执行。此类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其家属抵触情绪大,既不配合赔偿,更不会主动履行。更有甚者在执行前期就已经转移、处分财产,案件到执行阶段就形成了“执行难”。

  (2)小额的车辆肇事案件难执行。主要体现在对农机、摩托车等车辆肇事的案件执行难。肇事车本身价格低廉,大多数又没有参加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肇事者一般都是逃之夭夭,不闻不问。

  (3)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难执行。由于此类案件的执行标的都比较大,肇事车辆没有参加保险,被执行人很难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还有,部分小私营运输公司没有为挂靠车辆办理保险手续、不能及时参与对事故的处理等,事故一旦发生,则能推就推、能躲就躲。甚至于有些运输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一旦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时,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义务。

  (4)需要其他单位配合协助难执行。有些案件在执行中需要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理赔款的,保险公司往往会推诿、拖延、刁难甚至于公然拒绝协助执行。而当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协助执行行为进行处罚时,又经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对此,石峰区法院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加强对从驾人员道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没有即时履行的肇事车辆应尽量延长扣押时间,告知受害方及早诉讼,以便法院在诉讼中能及时进行诉讼保全。

  (2)交警、交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等非汽车类机动车辆使用的管理,对其上路、保险等应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并要严格执行。

  (3)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一些小运输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其注册资本进行严格审核,对其经营活动严格监管,迫使其提高风险意识。

  (4)法院交警部门及时联动。要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对一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肇事者能够在处刑前就主动赔偿。对调解不成的,应尽量查明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于判决生效后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