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在分流法院诉讼压力、提高案件调解率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有:1、人民调解环节所涉及人员办公经费少,个人职级待遇低,福利补助无着落,个别调解人员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思想意识滑坡,在授权调解经济纠纷时,出现贪赃枉法现象;2、人民调解环节涉及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新适用法律无所适从,出现好心办坏事现象;3、和解联络员和司法员在执行司法事务中常被群众误认为是法官,在个别人员道德滑坡和职业水平不高的影响下,形象受影响的直接受害者是法院。更由于某些和解联络员和司法员想捞生意做案件代理人,在处理不当后出现案件当事人状告法官的现象;4、群众热情低,心存抵触。许多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包括行政调解在内参与热情不高,原因是调解不成还得打官司,对法院进行“三调联动”衔接认为是法院推诿责任,更有甚者认为是法院搞后门。
笔者认为法院需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扬益避害。
一是完善联动组织机构,确保联动衔接。首先应公布法院所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和解联络员名单。因利益驱导,活跃于乡镇的“土法官”会借“三调联动”之机蒙蔽当事人,掺和案件调解。通过对社会公布调解人员名单,以便当事人心中有数,让李鬼无处藏身,净化三调联动环境。其次须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解联络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建立例会制度,以会代训,不断丰富人民调解员、和解联络员的法律素养,提升人民调解员、和解联络员的调解水平,并逐步将调解员队伍建设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同时对他们受委托履行司法调解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及时纠正知识性偏差和行动越轨。再次要在基本保障上下功夫。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才富有生命力,必要的经费保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后,法院须切实落实好衔接调解案件经办人工作经费、办案补助经费,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最后是加大“三调联动”的宣传力度。让当事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体)知悉调解与司法强制在化解矛盾上的优势,也让当事人了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下,为他们服务的人所处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误解。
二是建立科学分流机制。首先从立案环节着手,立案庭是法院对外的窗口,立案时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和争议事实清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类纠纷,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交驻院、庭人民调解室先行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对具有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特点的案件,包括历史遗留的疑难纠纷,复杂的群体性信访纠纷,跨区域、跨行业的特殊矛盾纠纷可以中止审理,及时移送至案件所辖区域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减少矛盾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