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经常遇到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没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加以否认,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此情形下如何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如何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基本案情】
沈某于1995年10月进入某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三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2007年沈某曾向工厂提出辞职,但一直在该工厂工作。2008年1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8年2月25日,同事告知沈某其已经被解聘了,要求其去人事部门办手续,于是沈某到工厂人事部门领取了已经预先填好了姓名、性别、部门、职务、任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内容的《离厂人员手续单》,经其所在班组、部门签字同意,并与工厂的仓库、后勤、档案、宿舍及厂办部门办完了物品及工作交接手续,但双方就补偿金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在该《离厂人员手续单》上财务未结算,厂长也未批示、工厂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本人都未签名或盖章。沈某将该《离厂人员手续单》带离工厂并以此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证据申请仲裁并到法院起诉,工厂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还要经过财务结算和厂领导研究决定,现劳动者的手续没有办完即走人,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
【观点分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工厂与沈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对于此争议焦点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理由是:1、劳动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按照用人单位的离厂人员手续流程,须经单位批准同意后办理工作交接,并在离厂人员手续单上签名确认,才算办完离厂人员手续。办结离厂人员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才予以解除。而本案劳动者未办结离厂人员手续,便不在单位上班,且至今未办结离厂人员手续。2、单位直至2008年10月仍在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上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依然存续。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理由是:劳动者提供了用人单位预先填好了一部分内容并按要求办完了一部分手续的《离厂人员手续单》,并事实上在2008年2月25日以后一直未在工厂里上班,可以说,劳动者已经提供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初步证据,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双方事实上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反证据与劳动者对抗,在劳动者没有事实上在工厂工作,工厂事实上没有给劳动者发工资或通知劳动者上班的情况下,仅凭其后为劳动者补买的工伤保险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抗辩力明显不足,应认定劳动者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用人单位(工厂)向劳动者(沈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协商)解除两种。根据《合同法》九十六条规定,在法定解除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同理,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应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前提,因此,通说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应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但在双方均没有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在此情形下,可以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来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预先将《离厂人员手续单》填好了姓名、性别、部门、职务、任职时间、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内容,并将该《离厂人员手续单》交给沈某,要求其到工厂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可以说,用人单位辞退沈某的意思已经很明确,在其交《离厂人员手续单》给沈某时,即已经将其辞退沈某的真实意思通知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行为事实上已经发生,并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只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并不能以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由否认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行为。
其次,用人单位(工厂)和劳动者(沈某)之间劳动的权利义务事实上已经终止。
在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往往双方均没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书面证据,用人单位甚至只是口头通知劳动者不用再上班了或者用人单位事实上不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此情形下,如何判断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我们认为,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形下,应抓住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双方事实上已经不再存在或者不可能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双方劳动关系即已经解除。
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沈某事实上在2008年2月25日以后一直未在工厂里上班,工厂事实上也不再对沈某实行管理、提供劳动保护、发放工资等,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再存在,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
【结语】
在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形下,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一般以一方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条件,在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双方实际的劳动权利义务是否灭失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