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后不能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理由向劳动者追偿,但可以向承包者追偿
【案情】
思聪铁矿是一个乡办企业。该铁矿与刘建武签订“铁矿石委托开采经营合同书”,将该矿210洞井交付给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合伙开采(这种合同关系以前已经建立,这次合同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续签)。合同约定,由思聪铁矿提供采矿许可证,刘建武方实行自筹资金、自组人员、自负盈亏、包干上交的方式进行管理,思聪铁矿按开采出矿石的吨位收取开采费用。开采期限至2006年12月底止。2005年4月6日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又与谭牛仔签订“租赁铁矿洞采矿协议书”,将该洞井交给谭牛仔、谭健康、谭运庚、颜武生四人开采,由刘建武方提供爆破器材和采矿工具,谭牛仔等四人按所开采出矿石价值的50%领取报酬。经查,刘建武方与谭牛仔方均没有采矿资质。2005年9月15日4时许,因矿洞突然塌方,颜武生被洞顶落下的矿石砸伤,造成左腿截肢残废。过后,颜武生向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1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认定颜武生与思聪铁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随后,茶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颜武生作出了工伤认定。2006年10月11日,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作出了茶劳仲裁字(2006)第17号裁决书,裁决茶陵县思聪铁矿赔偿颜武生因工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150084.45元。裁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生效后,颜武生申请执行。2007年5月21日,思聪铁矿与颜武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思聪铁矿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0万元给颜武生,加上颜武生受伤后刘建武方已支付的10100元,颜武生共获赔偿款110100元,其余的颜武生自愿表示放弃。思聪铁矿在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款后,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是因刘建武方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矿洞擅自交付给没有采矿资质的普通农民开采。谭牛仔、颜武生等四人在采矿过程中违规冒险作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思聪铁矿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故于2007年10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以及谭牛仔、谭健康、谭运庚、颜武生提出追偿。
【裁判】
茶陵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支付原告茶陵县思聪铁矿因工伤赔偿给颜武生的各项赔偿款5万元给茶陵县思聪铁矿。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茶陵县思聪铁矿向谭牛仔、谭运庚、谭健康、颜武生追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评析】
一、原告思聪铁矿与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委托开采关系
思聪铁矿与刘建武等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名义上是委托开采,但从合同内容和事实上的管理方式上看,不符合委托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承包关系,这种关系在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之间签订的“股东协议”中可进一步得到佐证。
二、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在该起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按过错承担责任
开采矿产资源是一种特殊行业,国家多部法律法规对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茶陵县思聪铁矿明知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不具备采矿资质,将210洞井发包给刘建武三人开采,而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在没有取得采矿资质的情况下承包采矿,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对无效合同产生的后果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不经思聪铁矿同意,擅自将矿洞交付给谭牛仔等四个普通农民开采同样是违法的,谭牛仔、谭运庚、谭健康、颜武生系刘建武等三人事实上的受雇人,对此产生的后果,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该起事故的过错程度而言,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比思聪铁矿存在更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思聪铁矿在对颜武生作出赔偿后,依法有权向刘建武、梁件庚、唐伟生追偿。鉴于颜武生受伤后,刘建武等三人已支付了10100元医疗费,故在承担数额上可适当减少。因原告茶陵县思聪铁矿自身也有过错,故对其向刘建武等人追偿全部赔偿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后能否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理由向劳动者追偿
颜武生受伤后,茶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颜武生与思聪铁矿系事实劳动关系,并按工伤裁决思聪铁矿赔偿,此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认定。既然如此,那么与颜武生处于相同身份的谭牛仔、谭运庚、谭健康与思聪铁矿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思聪铁矿在因工伤事故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后,不能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有过错而要求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故对原告思聪铁矿向谭牛仔、谭运庚、谭健康、颜武生追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