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最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罚则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罚则标志着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又一重大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来分析我国建立健全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发端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普通法院在审理胡克尔诉马尼(Huckle v.Money)一案。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严厉惩罚。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从法理上可分为两种即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从产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有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最为完善。随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相互吸收和借鉴,该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继予以吸收采纳。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资源产品匮乏,为了发展经济,国家在立法以及执法(包括行政执法)上采取了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利益的措施。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之时,我国法院只能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填平原则”判决生产者赔偿消费者实际受到的损失,对消费者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违法成本过低”跌的现象无形中忽视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越来越不重视产品质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改善,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和部分企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形成鲜明的对比。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对于提高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2003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相继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而且从最初的最高双倍赔偿到目前的最高十倍赔偿充分凸显了立法机关一切“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三、相对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广泛采用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即填平原则,英美法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下优点: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大陆法系中许多国家通过产品质量法、产品安全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行政手段来规范管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经营行为,以行政处罚来惩罚和防止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侵害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这样一来,虽然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惩罚,但是消费者在私法上获得的赔偿并不充分。况且大陆法系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本质上并不能对受害人予以充分救济,也无法真正赔偿受害人之全部损失。这样非常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健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充分补救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可以使消费者有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著名的打假“英雄”王海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二)惩罚性赔偿有助于平衡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众所周知,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与生产者、经营者相比,消费者总是处于一种被动和受制约的弱势群体,三鹿毒奶粉事件的发成充分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就需要设置一些特别的制度原则来制约生产者和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偿性赔偿制度在这方面的作用确十分有限,相反英美法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很好的达到这样的目的。法律对在主观上存在恶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课以相应较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使其违法行为付出超出其预期的代价,不但是对受侵害的消费者的一种补偿和精神安抚,而且也是震慑和遏制生产者和经营者肆无忌惮地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重大举措。
综上所述,我国在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继续肯定并加大了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此举必将更加充分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节省国家相对有限的行政资源,严厉惩罚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虽然目前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还只适用于违约行为而不适用于侵权行为,即只适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关系。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将得到更大的发展运用,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