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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本案健康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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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寿  发布时间:2009-03-02 08:58:0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6月15日,李某与陈某发生口角,进而将陈某殴打致轻微伤。2008年12月18日,陈某与李某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一、因陈某未动手殴打李某,李某对此次事件负全部责任;二、除李某在陈某住院期间已支付的医药费2000元外,还应赔付陈某2000元经济损失。之后,经陈某多次催讨,李某只是向陈某出具了一份2000元的欠条。2009年2月13日,陈某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因殴打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元。李某在法庭上辩称:原、被告双方已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因此,被告只需承担偿付原告陈某2000元的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陈某诉求。

  [分歧]

  处理本案有两种观点:一是法院应支持原告陈某诉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是法院应采信被告李某的辩解,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分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法院应支持原告陈某诉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陈某因健康权遭受侵害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规定的“不履行后,公安机关可以处罚……”,应当是当事人实际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而不应当是出具欠条之类的所谓履行,否则,陈某永远也只能得到一个又一个的欠条。对应本案也就应当是被告李某实际支付给原告陈某2000元现金。但是,在陈某的再三付款要求下,李某也仅仅是出具一个欠条,并未实际给付陈某分文,因此,本案李某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履行”。

  本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谓民事争议应当是当事人发生的由派出所调解的民事争议,而不是当事人之间有关没有履行协议的争议,因为在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但未履行后,该协议因被当事人违反而失去效力,所以没有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之前发生的民事争议,正是该民事争议才要向法院起诉解决。对应本案,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争议是陈某和李某之间的健康权权纠纷,而不是履行支付2000元欠款的纠纷。

  第二,本案李某出具的欠条实质上是对《治安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再次确认,不是对义务的履行。由于李某没有依法履行《治安调解协议》,构成了对该《协议》的不履行,该《协议》依法失去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出具的欠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对双方也没有了法律约束力。

  第三,本案调解协议虽没有确定履行期限,但参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陈某有权要求李某随时履行付款义务。当然陈某应当给予李某合理准备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诚信和公平原则以及综合本案标的大小和李某的履行能力,“合理准备时间”酌情确定为协议签订后十日为宜。可是李某在陈某的再三付款要求下,才出具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出具欠条后几天,陈某又要求李某付款,李某也借口推拖,这样拖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显然,李某的付款期限超过了“合理准备时间”。

  综上理由,李某已严重违反了《治安调解协议》,构成了对《协议》的根本不履行,陈某有权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来源: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