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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石峰区法院分析学生伤害案件的类型、特点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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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健、李文波  发布时间:2009-02-27 08:31:05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以来,石峰区法院受理了学生伤害案件8起。该院经调研,发现当前学生伤害案件的主要类型有:

  一、体育课运动伤害。体育课由于其课程性质所定,较易引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此类学生伤害事故中,有的是因运动器材简陋、设备陈旧引起伤害事故,有的是因为体育教师组织教学活动工作责任心不强,疏于监督、管理造成的。

  二、课间活动伤害。课间活动时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由于学生自己不小心,或者与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

  三、校外活动事故。学校组织的到校外春游、户外革命传统教育、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该院分析上述学生伤害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事故的发生常常与儿童顽皮好动的天性有关,而且受害者又不具备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和预见行为后果的能力,因此,特别容易受到意外伤害;

  2、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主要表现为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管理方面的疏忽大意、过失,或者学校设备简陋,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

  3、事故的处理常常涉及到学生家长、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利益;

  4、事故处理的直接后果是经济赔偿,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对此,该院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学校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强化对体育课教学、上操集合、放学疏散等簿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要通过加强青少年自护学习等行之有效的手段,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御能力。

  (三)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积极推行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由政府牵头,学校每学期统一为学生投保,同时学校还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运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学校责任保险,共同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经费紧张的问题。

  (四)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其立法依据的缺失和部分内容与相关法律相左而备受质疑。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该《办法》时,总有困惑之处。如依照该《办法》难以维护受害学生之权益,不依照该《办法》,学校则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法院判决产生抵触情绪。因此,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方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真正有法可依。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