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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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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波  发布时间:2009-02-16 15:50:12 打印 字号: | |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从石峰区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造成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闪电结婚”然后“闪电离婚”的情形有所增加。21世纪是信息社会,生活节奏较快,很多年轻人在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在相互了解不够的情况下草率结婚,也就是目前比较流行的“闪婚”。结婚后,双方因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因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因这种原因引起离婚诉讼的占案件总数的5%,例如:吴某与刘某离婚一案,吴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时间不长双方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结果不到一年便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2、因夫妻感情的平淡而离婚仍是重要原因。很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很好,可谓如胶似漆,但是经过婚后数年的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渐趋平淡,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务琐事的增多,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产生矛盾,矛盾日积月累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这类原因引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婚龄一般在七年左右,也就是所谓的“七年之痒”。这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左右,也是引起离婚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 

  3、婚外情上升为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方的一些腐朽思想趁虚而入,这其中对我们的婚姻影响最大的是性观念的开放。这一观念的实质就是性的多元化,即人的性对象不局限于配偶,这本身就与一夫一妻制是相背离的。我们国家曾把非法同居列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在那个时期,婚外情的影响是很小的。后来,国家法律的修改把非法同居归于道德调整。外部法律条件的宽松,使得很多人违背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姻之外寻找性对象,也就导致了婚外情的发生。除此之外,夫妻感情不合,性生活不和谐,长期分居也常为家庭产生婚外情埋下隐患。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案件的30%左右,是引起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4、因为家庭关系处理不好而导致离婚的情形日益增多。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由于年轻人与老年人之间在思想上、观念上的差距太大,而年轻人又不擅于与老人沟通,造成婆媳、翁婿关系紧张,而配偶则往往站在父母一边,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引起离婚诉讼,大概占20%左右。如刘某与周某(女)离婚一案,二人婚后与刘某的父母同住,时间不长,周某(女)与公婆因分家的事情发生争吵,回到娘家长住,经肖某与亲属多次接叫不归,并提出离婚诉讼。

  5、家庭暴力和赌博、吸毒仍是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的重要诱因。该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5%。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气势”,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赌博和吸毒自来就是婚姻的毒药,人只要陷入,就难以自拔,金钱和感情也随之挥霍一空,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对方只好起诉离婚。

  6、经济原因也是导致离婚的原因之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为下岗或者经商失败,使家庭经济状况一落千丈,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由于致富无门,生活得不到改善和提高,日子越过越穷,夫妻常为钱而吵嘴打架,从而引发夫妻感情危机。最终很多夫妻不是“同心协力,共渡难关”,而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最终导致婚姻走到尽头。因经济原因而离婚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10%。

  针对目前离婚案件增多的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下述措施:

  ⒈要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各媒体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要大力弘扬自尊自重、互敬互爱,夫妻之间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家庭美德,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⒉要普及法律知识,加大维权力度。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尤其是加强《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对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规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⒊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干预和调解作用。要充分发挥社区和村委会的作用,在社区或居委会建立调解中心,使家庭问题在第一时间、就地就近得到帮助和调解,避免和制止家庭矛盾升级。社区也可开办婚姻学校,向社区居民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帮助群众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这门学问。

  4. 整治社会丑陋现象,营造婚姻的外围环境。各有关部门及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铲除社会丑陋现象,为维护婚姻家庭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5.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对那些尚能挽救的婚姻,一定要多做调解工作,千方百计促其和好;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己无和好可能的婚姻,也要多作调解工作,力争调解结案,使双方好合好散;对调解不成的,要在作好双方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慎重下判,防止矛盾激化而发生婚外其他纠纷,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判决离婚的案件,要加强对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要加大对过错方的制裁力度。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