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建设问题,一直以来是司法领域的热门话题。笔者自参加工作一直在县级法院部门,各地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不同区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造成各地法院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大量的骨干法官凋往市省一级法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的发展进程,县域法院与市区法院的发展差距越加明显。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基层法院如何突破自身瓶颈,谋求更快发展,是很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在此就茶陵法院为例谈谈县域法院队伍建设问题,以期与大家商榷。
一、突出问题
(一)从案件质量来看,绩效不优问题比较突出
1、当庭宣判率低。随着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多元化,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政府职能转变后,当人们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很多会寻求司法途径保护,这就造成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逐年急增,另一方面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社会各界对审判公开、程序公开等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当庭审理、当庭裁决已成为必然之势,虽然随着司法改革,近几年我院的当庭宣判率逐年在上升,08年达到91.6%,但离高院的理想值95%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2、调解率偏低。一方面法院系统自90年代起开始了司法改革,当时整个社会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社会观念从原来的慢节奏进入了快节奏。整个社会有一种凡事求快的浮躁情绪。另一方面,随着法制观念的苏醒,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增,在这样一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原本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不断被弱化,“调而不决”被认为是 “和稀泥”,丧失了法院的尊严,调解率一度逐年下降,近年来随着司法为民理念的确定,这种错误观点才逐渐消除,但观念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短期内还没有完全消失,从而造成调解率的偏低现实。
3、服判息诉率低。少数干警所办案件,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判后释凝欠缺,甚至办案不够细心、耐心,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部分干警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没有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少数干警服务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公不廉,影响案件公信力,损害法院、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从审判管理上看,主要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部分合议庭流于形式,有些案件虽然组成合议庭审理,但除主审法官外,其他合议庭成员不提前阅卷,熟悉案情,庭审中又不主动积极参与质证,合议时只是一味同意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意见,使合议庭形同虚设。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其主要职能无法充分发挥。从原则上讲,只有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才要进入审委会讨论。由于法律本身没有给出明确范围答案,使得审委会从理论上可以对任何一个案件进行讨论。一些审判人员怕承担错案责任,把审委会当作“避风港”,一有问题就提交审委会讨论,还有一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怕得罪人,也把审委会当作回避矛盾的场所,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也提交讨论。另外,由于审委会主要精力用在个案的研究上,导致无暇顾及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加强宏观调研,从而导致审委会职能上没有突出工作重点。
(三)从审判业务上看,队伍整体素质尚需提高
1、人才总量不足。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社会稳定形势越来越复杂,法院队伍人数相对有限,目前,我院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23名,全院法官只有36名,《法官法》对本科学历的硬性规定和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规范化强度及报考条件提高,使得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很少,近几年,能够符合条件任命的法官很少,加之骨干力量外流严重,导致我院审判人员缺乏,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
2、高素质人才短缺。从队伍学历水平上看,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律毕业生少,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的人员较多,从法官专业素质说,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有一部分法官还不能完全适应岗位需求,庭审驾驭能力、调解能力、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法律适用能力均不强。特别是不适应、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3、人才结构布局不合理,办案一线岗位人才缺乏,有些庭室案多任务重人手却少,年龄老化,骨干力量相对较少,且存在断层现象。
4、少数干警名利思想严重,横攀竖比,对待工作和事业,不是比素质而比物质,不比服务而比职务,不比业绩而比人际,不比能力而比学历,强调经济利益,对待遇和福利看得高于事业。
5、从队伍形象上看,还存在公众测评满意率偏低的问题。在法官形象社会公众评价抽样问题调查中,我院法官形象测评排名靠后,虽然调查结果只能在一定程序上反映问题,但说明我们法官在公正执法、廉洁办案、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法院工作离工作离人民满意度还有较大差距。
(四)从队伍管理上看,机制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
由于法院内部存在众多的行政性事务,法院内部在为确保完成审判工作而形成审判管理体系之外并存着行政管理体系,但两类制度在实践中发生职能的交错和混合,审判管理变成行政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造成审判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发生变形,二者不相协调主要表现在:
1、案件运行方面,对审判过程的监督不是与案件运行同步进行,主要通过庭长实行,院长、庭长主要精力用于具体案件的把关审批上,疏于流程管理,造成法官随意性大。
2、具体案件处理上,合议庭要经过庭里、主管副院长等层次的请示、汇报,裁判要经过主管院长、庭长签发后才能作出,违背了司法基本原则的公开和公正,亦影响效率。
3、案件监督上,监督启动主要取决于领导的意志,而不是案件运行的自然流程,且是事后监督,缺乏必要制约手段,不良影响造成了损害有时大于案件实体审理出现的差错。
4、人员管理上,法官考核管理体系不是依据《法官法》确立法官等级,而是比照公务员序列,按行政级别分类,法官等级也是机械的套用行政级别来确定。行政化管理体制下,法官职业化改革难以深入,法官的主体意识、职业认同感、职业尊容感等难以形成,目前法官衡量进步的自我评价标准还是行政级别的晋升,法官等级仍处于尴尬境地。
(五)从班子建设上看,务实、创新、表率意识需加强
面对推进科学发展,实现“促进公正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历史重任,法院党组自身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1、理论学习有所放松,调研气氛不浓。中心组学习虽有一整套制度规定,但学习形式有待创新,学习经常性、针对性和时效性还有欠缺,学习效果有待提高,班子成员针对司法实践开展调研的意识、能力急待加强。
2、工作方法有待创新。班子成员的工作方法还停留在老方式上,凭老经验、旧思维模式来指导工作,致使工作发展不平衡,创新思维能力,科学指导工作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
3、表率作用需要进一步发挥。 “向我看齐,跟我干事,对我监督”的班子口号要进一步落实,带头遵守制度,带头学习办案,带头调研吃苦的精神还需要提高。
二、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深刻分析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观念上有不解放的地方。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水平和理解程度还比较低,思想解放的程度不够高,开拓创新的意识不强,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不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管理轻服务,致使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与科学发展观存在差距,在思想上没有大胆解放,固步自封。
2、工作指导上有不科学的地方。对如何推进科学发展在理念、模式、路径和体制机制方面研究得不够深入透彻,不善于运用科学发展的方法研究问题,谋划工作,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不多,办事情、想问题的开拓创新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干警力量的凝聚,突出问题的解决,影响整体工作的开展。
3、体制机制上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合议庭合议机制审委会职责机制不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二是案件运行流程化管理机制不完善,全面引入信息手段管理上没有完善细节,强化监控。三是审判操作规程不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没有规范,庭前证据交换规则没有落实。四是判合答疑制度没有具体实施,没有将答疑细化成一种工作机制。五是法院人员管理设置机制不完善,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交叉混合,没有形成“序列清晰,分工明确,主辅分明”的法院人员构成体系。六是干警个人考评、惩戒机制不完善,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没有有机结合。七是案件质量讲评机制和典型案件指导制度实施不到位。
4、能力作风上有不适应的地方。一是法院自身建设如何同社会文明进步同步和谐。二是更好地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能力不强。三是司法为民理念不深,缺乏“换位思考”,对老百姓的疾苦体验不够深刻,问题解决不深入、不及时。四是服务大局意识不强,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没有把握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五是争先创优意识差,“六和”品牌法院思想提出来后,没有落实,没有从方法、机制上去想办法、出主意。六是调研风气不浓。七是班子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经常,打不开情面,不够大胆,对干警批评得多,关心得少,讲工作提要求多,交流、谈心的时候少。八是少数干警廉洁意识不强,自律能力差,违规违纪事件有发生。
三、整改方向
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遵循“公正与效率”主题,循序渐进落实“规范、改革、发展、创新、品位、大成”工作主线,围绕服务大局积极提供司法保障,围绕公正执法大力提高司法绩效,围绕司法为民完善落实便民措施,围绕规范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以赴开创和谐法院工作新局面,创造条件向“全省优秀人民法院”靠拢,实现“六和”法院总目标,为茶陵经济发展与构建平安和谐茶陵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
(一)解放思想为根,破除保守,谋求跨越发展新篇章
观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切实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法院要跨越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改革的进程是一次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的过程;由于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司法的思想观念上存在不少违背客观规律的东西,法院司法改革首要任务就是突破旧有的思想禁区,以思想的解放作为推动改革进程的动力,转变安于现状,因循守旧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司法大局意识,司法工作要跳出法院看法院,不能关起门来搞审判,要讲党性原则,讲政治,讲法律。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灵魂,也是地方部门发展的内在动力。要进一步增强司法和谐意识,法院工作最终落脚点在于社会和谐进步,人民法院要综合平衡各种社会法律关系,注重运用和谐方式来处理矛盾和纠纷。进一步增强司法民生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使审判执行工作造福于民,怀着对人民群众深厚感情,带着善良和良知办理案件。进一步强化司法廉洁意识,法官是居中裁判者,不能充当“权、钱、色”的奴隶,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权威。
(二)科学发展为本,创新理念,推进法院体制机制创新
以分工负责为原则,完善人员设置,在法院内部形成“序列清晰,分工明确,主辅分明”的审判人员构成体系。现有人员构成方面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审判人员构成状况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不高。二是法官职责不清,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交叉混合,改变上述两个问题的可行方案是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从法官助理制度入手,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一次粼选和提纯,可进一步优化审判队伍,确立精英审判原则,使不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人员从审判队伍脱离出来,专门从事辅助工作,在法院内部形成法官(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管理序列,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审判人员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在分序管理中应进一步完善法官提纯机制,法官考评机制和法官奖惩机制,坚持做到目标考核到法官个人,对法官惩诫除了与经济效益、评先评估挂勾,最后集中到审判执行权的行使上,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法官应脱离出法官队伍,降格为辅助人员。
以责权统一为原则,完善组织建设,在法院内部形成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审判体系。
1、进一步深化合议庭改革。一要完善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发挥合议庭整体优势,改变承办人包揽一切,其他成员被动附和的做法,所有合议庭成员都要对案件负责,在审判长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审判案件全过程,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承办人起草法律文书必须经合议庭成员审阅同意,并经审判长依职权签发后才是有对外宣示的效力。二要充分发挥庭长、审判长的作用。审判长的职责定位为审判工作的组织者,庭审活动的协调者,法律文书的签发者,赋予审判长以下职权:组织合议庭成员和其他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主持确定案件审理方案,负责审核签发调解书、撤诉的裁定书,庭长签发本庭判决书,重大凝难案件裁判文书、强制措施的裁定书由主管院长签发。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考核,对考核不适应继续担任审判长的坚决免职,并从优秀法官中补充,形成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良好机制。(但其中的难点是:审判制度改革带动整个审判管理制度,牵一发即动全身,如院庭长以何种渠道和方法有效行使管理、指导和监督,再次,审判权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许多法官还难以适应这一变化。)
2、理顺合议庭与院庭长关系。重新定位院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院庭长作为法院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还权于合议庭不再行使案件审批权后,如何发挥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院庭长多数是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精英法官,应提倡和积极推行院庭长通过担任独任审判员或审判长的方式直接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发挥其示范、指导作用,作为还权合议庭的过渡性措施,院庭长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赋予院庭长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审委会讨论权,再次,赋予院庭长业务指导职责,纠正不足和问题,为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奠定基础。
3、推进审委会改革。一要改革选任条件,将审委委员定位在专业型,精英型法官上,逐步在本院有丰富法学知识、优良品行、较高公信度、并有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长中竞选,特别强调调研能力。二要转变职能重心,严格限制个案讨论范围,将工作重点转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编撰典型案件以及探索审判规律上、建章立制上。三是完善议案规则,改变仅靠听取汇报定案作法,推行入庭听审制度,规范会前审阅报告制度,审委委员实行回避制度。
以分立为基础,调整和完善审判操作规程。根据审判工作实际,目前的规范重点应放在以下两项上:第一,规范庭前准备程序。完备、高效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庭审成功的关键。但目前尚未付诸实践,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关键在于明确主体和确定内容,庭前准备程序应在审判庭室进行。送达、交换等纯程序性环节可由法官助理完成,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等实体问题由主审法官主持进行,最主要部分是对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核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在此过程中帮助法官全面了解当事人诉讼意图,摸清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情况,为庭审奠定基础。第二,推行判后答疑制度,这是审判公开深层次的要求,同时是提高审判工作社会效果,提高当事人满意率和改变法院形象,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判后答疑不仅是在宣判同时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且要细化成为一种工作机制,可在宣判后三日内进行,整个过程要由书记员进行记录,与开庭笔录一起装入卷宗。
以“三调联动”为契机,创新调解机制,全面提升调解能力。全面落实“三调联动”机制,“三调联动”机制怎样操作实施,发挥“三调联动”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优势作用,既要建立基层社会矛盾综合协调机制,又要大胆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不断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判则判,该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扩大调解范围,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三)队伍建设为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夯实法院科学发展基础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人最关键,要坚持以队伍建设为中心,按照建设学习型和调解、应用型法院要求,在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加强廉洁自律方面实现新突破,首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倡导勇于作为,敢于负责精神,从班子成员做起,充分发挥班子的表率作用,狠抓中层干部和干警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司法技能,练就驾驭庭审技能,擅长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通过抓知识积累,素质提高,能力增强,大力提高司法为民的综合本领,根据队伍结构岗位年限,年龄等方面,积极推行交叉换岗、轮岗等人事制度改革,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平台、干成事的有地位,努力造就一批思想品德端正,司法业务娴熟,职业操守高尚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四)服务大局为重,发挥职能,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和谐司法的理念指导审判,以和谐司法的方式化解纷争,以和谐司法的举措服务大局,一是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深入开展专项斗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大力投入“平安茶陵”创建活动,切实维护我县经济发展平安稳定。二是全面发挥民商审判职能,认真落实和谐诉讼模式,及时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重点为民生改善,新农村建设,城镇现代化和县城经济提速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三是全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大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切实维护行政权威和执法效力,积极促进和谐相处的官民关系,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四是全面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充实执行力量,加大执行力度,探索执行方法,强化执行措施,重点攻克“针子”案和影响县委、政府工作大局的行政非诉执行案,齐心协力缓解“执行难”,服务于县委政府的四大战略和两型社会建设上,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五)争先创优为目,促进茶陵法院“六和”目标的实现
在2008年,法院已提出并创建了“六和”法院品牌体系,即法官职业和谐、法院管理和谐、办案质量和谐、诉讼效益和谐、司法作风和谐、基础保障和谐。“六和”全局目标怎样落到实处,除了创新体制机制外,加强队伍建设外,还应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团队工作激情,唤发整个法院队伍的活力才能实现。
1、创建考评排序机制,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实现考评有形化,实行分级考评排序,部门考评到干警个人,逐人排序,院里考到庭,逐庭排序,实行全员排序和全面比较,对总体工作的排序主要以案子,队伍不出问题为硬指标,以结案、上诉、发改、审限、上访、督办、媒体曝光、投诉和违法违纪等有形标准为依据,对干警个人实行排序考评。
2、创建责任追究机制,解决追究缺位,不痛不痒,无震慑力问题。一是“两个离开”,即失职、失察、失管的领导离开领导岗位,违法办案的人员离开审判、执行岗位。二是诫勉谈话,对工作出现问题的干警和领导分两个层次进行诫勉谈话,干警的谈话由部门领导班子进行,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院党组成员负责。三是引咎辞职:对部门连续排序末位以及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中层领导实行“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