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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司法解决纠纷的对策与机制研究”理论研讨会征文
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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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富余  发布时间:2008-12-18 09:36:44 打印 字号: | |
  一、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案件审理经过和审判结果的重要载体,也是展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形象,体现法官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的特殊媒介。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裁判文书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举证、质证、认证、裁判说理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推动了裁判文书改革的快速健康发展。但与优秀裁判文书的高标准相比较,司法实践中的各类裁判文书还存在许多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从裁判文书的形式要素上看,还存在如下不足:

  1、格式不规范,语言不得体。虽然最高法院1992年制定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对裁判文书的结构(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五部分)规范得很清楚,但实践中格式乱套,记叙要素(时间、地点、人物、文件、原因、结果)不全,人称乱用,代词“其”指代不明,方言土语,生造词甚至骂人的话等现象也充斥文书之中。我省高院针对此类情况,先后制订的《湖南省人民法院制订裁判文书技术规范》和《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从裁判文书的要求、结构、证据分析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文书责任等层面作出了系统规定。但全国法院而言,尚没有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2、字体不统一,错漏别字多。裁判文书的首部和正文字体均无统一标准,打印者随心所欲,以至一个法院的裁判文书同时出现多种版本,加上错漏别字现象较常见,如检察院写成“检查院”都直接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数字误用,计算出错。在数字使用(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等量值及数字代码)上,常常出现两大方面的错误:一是该用汉字表示的却用了阿拉伯数字,该用阿拉伯数字的又用了汉字;二是数字计算或打印错误。

  4、计量不标准,使用不一致。在同一文书中,既用“厘米”,又用“CM”,既用“米”,又用“丈”、“尺”、“寸”等。

  5、印刷太粗糙,用印不规范。如排版不美观,不符合要求,标点在行头,一个数据转行或转页,印刷不规正,文书装订混乱,出现漏装、倒装,印章斜盖、倒盖;随意加盖校对章。

  (二)从裁判文书面的结构要求看,主要问题有:

  1、结构要素残缺不全:裁判文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层次分明,基本内容固定。但实践中常常出现要素残缺的现象,如尾部遗漏交代有关事项和权利等。

  2、叙述过程不完整,主要表现为:叙事跳跃,断续、不连贯,不完整;案件审理过程交代不全。

  3、裁判说理欠缺,主要表现为:事实部分简单化,事实认定复杂化,重复罗列,拖沓冗长;法律适用上,从事实到法律缺乏应有的裁判解释,过度生硬,说理缺乏针对性,同类型的案件,说理千篇一律,毫无特色可言。特别是审判人员对审委会讨论所决定案件,持有不同看法的,说理上更是闪烁其辞,不明就里。

  (三)从裁判文书的社会公信力角度考量,可以看到:

  1、文书制作质量不高,语言、逻辑含混。曾有当事人反映,拿着判决书读了几遍,仍不知“理”在何方,既象捉迷藏,又象弯弯绕,  使人找不着“北”。如此裁判文书不仅反映出办案人员水平的低下,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权威性,破坏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仰。

  2、出现“阴阳判决书”①,损害司法公信力。 “阴阳判决书”的出现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故意为之。如湖北省荆州出现两份同一案号的判决书,将对原告有利的送达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达被告;湖南耒阳市也出现同一文号的判决书,且送给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及检察院的都内容迥异,定性处理和判决结果相差很大。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二是案件评查整改使然。近年来对案件质量的内部评查监督日益加强了,但不可忽视的问题也出现了。评查整改的是案卷中存档的裁判文书,而当事人手中的文书并未更改。有的判决书从形式到内容都有重大修改增补,一旦当事人申诉或信访投诉,接待人员复查将要面对的是“阴阳判决书”,带来的无尽烦恼。传扬到社会上去,司法的尊严如何不受到公众的质疑?

  3、裁判内容出错,执法(行)陷入尴尬。一个案件审下来,最后关注的是裁判的结果如何。如果裁判内容都错了,如刑期、款物、诉讼费负担等都是错误的,更何谈“依法强制执行”?

  4、适用法律不当,申诉信访反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走上信访申诉之路,都与适用法律不当有关。尤其是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都与“适用法律不当”相关。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地说,主要存在适法错误、不当、不全、不具体,该引用司法解释而没有引用等情形。这类问题不仅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而且直接降低了裁判文书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长此以往,法律的虚无主义便会盛行。

  二、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原因分析

  从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看,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旧习的影响,又有管理体制的影响;既有法官综合素质的影响,又有案件数量的影响。归纳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现有法官队伍来源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欠缺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欠缺适用法律的基本经验和技能;在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下,许多仍处在传统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转折点上,仍习惯用传统的思维方式去思考解决问题。加上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模式,制约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审而判,裁判文书管理的层层签审,都在无形中助长了办案人员的依赖性。从管理决策层面看,对现有法官队伍的专业培训和挖潜不够,只求过得去,没有树立追求优秀追求卓越的高远目标。从办案人员自身看,存在责任心和进取心不强两方面的原因。目前满足于差不多,凭已有经验和既有水平应付办案的人不在少数,不想或不愿再通过艰苦的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修养。

  第二,缺乏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自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试行全国统一的“文书样式”以来,全国法院各类裁判文书大体上得到统一。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院 “职权主义”色彩的弱化,完整地再现整个诉讼过程的全貌,客观地反映诉辩双方的主张和理由,强化居中裁判说理,增强诉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审理裁判的公开性,已成为充实和完善92版文书样式,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关键。因此,象刑事审判一样,建立完备统一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势在必行。

  第三,裁判文书质量责任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近年来,各级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中,不断加大了内部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了案件质量常规评查机制,成立了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的“审判工作管理办公室”。对案件质量问题,裁判文书问题,都进行了全面评查和整改,有力地促进了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和制作质量的提高。但是,对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划分和落实,仍是一个“盲区”。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一份裁判文书出台往往要经过“承办人拟稿,审判长、副庭长、庭长、副院长等审核、签发,书记员或其他人员打印及校对”等一系列环节,其中出现的差错有时很难确定是谁的责任,何况责任“上究”,本身就是一件可说而不可行的事情。

  三、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对策思考

  针对现行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笔者结合近年来从事审判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的体会,提出如下思考和对策建议:

  (一)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借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判文书优点,修订完善规范统一的适应司法形势发展要求的裁判文书样式,以切实指导司法文书写作。

  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审判方式改革,已带来了裁判文书制作上的大变革。自从最高法院颁行“92版文书样式”以来,裁判文书的职权主义色彩逐步被弱化,代之以法官“居中”裁判,突出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证据分析及裁判说理,使裁判文书充分体现诉辩对抗、法律审判、裁判的公开性,并向着“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诉讼境界迈进。在这一变革进程中,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潮流,借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诉讼裁判的有益经验和裁判文书写作的优点,对完善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写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如外国注重的“公正、说理、公开”裁判原则,港澳台地区裁判文书注重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突出双方争议焦点”,“说理注重有的放矢,层次分明,条分缕析,言之有据”、“认证注重法官自由心证”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和融会贯通于实践的。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吸纳各省裁判文书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鉴国外和港澳台裁判文书制作的有益经验,修订完善新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应审判实践之需。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赋予裁判文书庄重、规范、至美、权威的外在形象。

  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说白了就是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包括字体、用语、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以及印制程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目前裁判文书的样式只规范了形体框架,对于美观、协调、统一、精致、权威的技术性细节都没有符合我国审判特色的统一规定。在这方面,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了最有益的探索:2005年就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今年2月又出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为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管理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保障。有鉴于此,笔者建议:1、给裁判文书设计统一的封面,体现庄严、厚重、精美、权威的特点,从节约成本考虑,至少发给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裁判文书应有封面;2、制定统一的全国法院制作裁判文书规范,彰显司法统一。3、开展裁判文书样式设计竞赛,推动裁判文书改革工作深入快速发展。4、出版配套的《优秀裁判文书选辑》,为审判实践提供最新的形式和内容“双优”的范本,激励和指导法官精雕细刻,不断制作出裁判文书的“精品”,以最有利的形式让司法更好地服务于民众。

  (三)以评查促提高,科学管理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于一身,是司法权威的体现,被法律赋予高度的强制执行力和公信力”②。对于当事人而言,个案的胜负就是法律在他心目中的全部。有调查显示,我国现行裁判文书在其功能实现和社会公信力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③。裁判文书的改革和提高,可谓任重而道远。一个案件从几页纸到一本甚至几本案卷,最后能向社会公开和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的,就是一纸裁判文书。由此可见,裁判文书承载的公平正义、效率效力,权威权力至高至大。为此,科学地改革我国既有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主文、结尾”这一结构摸式,使之在结构层次上有更大的空间,更能展现法官裁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是裁判文书改革的应有之义。针对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顺应案件繁简分流管理模式,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办案有简易、普通程序之分,裁判文书无疑应有繁简之别。对于裁判文书的繁简选择,总的原则是“简案简写,繁案精写”。避免因讲求加强证据与事实的分析认定和裁判说理,而把文书写得繁复冗长。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诉讼文书样式,各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判文书写作格式,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它充分兼顾了程序与个案和类型案件的特性,为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详略书写指明了改革方向。

  第二,在案件质量评查中,突出对裁判文书的评查考核。对案件质量的综合评查,离不开对裁判文书的评查。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既凝聚着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又承载着公平正义的厚重责任;既反映案件的时代特色,又展示法官的办案水平技巧,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的重要传递媒介,对评判案件质量的优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公众、当事人判断案件处理得是否公正合法,主要的依据就是裁判文书。因此,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应突出对裁判文书的考评:(1)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查、剔疵;(2)按照形式结构要求进行评分定级;(3)按照裁判案件的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优劣评定,最后综合作出裁判文书的优劣结论。

  第三,加强对法官裁判技能、方法和文书制作能力的培训。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是法官解读法律,运用语言文字技巧彰显公平正义的综合素质和办案水平的集中体现。这种能力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努力就能获得的,而是要通过理论到实践,实践到理论的不断反复锤炼才能获得。因此快捷的办法应当从培训入手,做好最基础性的工作:(1)在办案实践中倡导传、帮、带,把办案能手,老一代法官的有益经验通过座谈交流,论坛讲座,传授给年轻一代法官。(2)请专家教授对从事不同审判业务的法官进行分类培训,重点解决普遍性的,在实践中感到困惑的,制约水平能力发挥提高的突出问题。(3)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学习借鉴国内外裁判文书制作优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开启了思路,思想的天空便会豁然开朗。技能、技巧、方法便会如影随形,在实践中结出丰硕的果实。

  第四,健立和完善裁判文书质量责任追究制。法律的严肃性存在于执法的细节中;执法的质量保证存乎于执法者的责任心。据笔者几年的审判管理体会,建立裁判文书质量责任追究制,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方面的作用:其一,强化裁判文书制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心。只要明确了责任,无论是文书制作者,还是打印校对者,都会把责任心增强十分。其二,切实杜绝“阴阳裁判文书”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由于有了专门的案件质量和文书评查、管理机构,违规行为一旦露头就会被发现遏止。其三,增强自学、互学、互助的主观能动性和协调配合功能。裁判文书质量责任的划分,使许多问题相互交叉串连起来,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单靠某一个人都是难免挂一漏万的。如格式、错别字、标点、数字、计算单位等技术性方面的问题,与审判员、书记员、签发印制人员都有关。使裁判文书相关责任人结成一个“责任利益共同体”,促使他们互相学习交流,互相提示帮助,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差错的发生。从当前形势看,建立可操作性的裁判文书质量责任追究制必须与相关的活动和配套措施相结合。首先,应当通过裁判文书制作和知识讲座和裁判文书竞赛等活动,矫正不良的习惯性做法,引导掌握正确的方法,并在讲评中不断强化对裁判文书重要性的认识。其次要制订相关制度,如《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裁判文书剔疵办法》、《裁判文书质量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等,实行奖优罚劣,把责任的追究与《执法保证金制度》配套运用。再次,把裁判文书质量评定纳入常规的案件质量管理之中,并作为案件质量优劣评定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作为法官的执法业绩载入个人的执法档案,作为业绩管理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总之,要通过综合措施的配套使用,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公正司法,全面提高司法质量的目的。

①奚旭初“让法律蒙羞的阴阳判决书”,载2006年6月30日正义网。

②孙海龙、高伟《裁判文书及其公信力现状调查和改革路径研究》,载2007年《法律适用》第5期。

③据西安地区及中国法院网“网评天下”栏目问卷调查,对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整体评价是:满意率22.7%,比较满意率37.1%,不满意率为40.2%。两地调查结果表明,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信服度是不高的。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