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符合我国民众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切合我国的社会实际,继承了我国“以和为贵,以人为本,重义轻利”的儒家传统道德基础,也满足“和平地解决纠纷”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稳定的诉讼价值标准。中院刑一庭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把调解工作贯彻到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不断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新途径,积极实行调解,抚慰受害人,减少矛盾对抗。根据全市基层法院情况,重点指导了此项工作开展较好的天元区法院。该院2008年1月至10月,共审理审结刑事公诉案件97件,其中被害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提起赔偿要求的有15件,14件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自动履行,1件达成调解协议,其具体做法是:
一、做好立案前的准备和法律释明工作,打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我们在收到涉及附带民事的案件时就及时通知被害人,告之其诉讼权利,指导被害人如何正确诉讼,同时了解被害人的具体要求及赔偿额度的底线,做到心中有数。对于缺乏法律知识,并且经济条件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被害人,我们主动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提供帮助,与法律援助律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于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的被害人,首先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公布法定的赔偿标准,并分析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主次责任,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合理的心理预测,让双方当事人对此案的民事法律后果在心里都有了一个明确的把握,使办案法官在主持调解时掌握主动。如在我院审理的被罗某某、胡某某非法拘禁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龙某某提出过高的医疗费请求,但并元相应确凿的证据支撑,法官明确向其说明了法律规定,告知了其可以得到的预期赔偿,使该案最终以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圆满结案。
二、积极利用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有利条案,灵活进行间接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处于羁押状态,除庭审期间,不可能与被害人面对面地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也不可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因此,调解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进行,成为有效解决赔偿事宜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加大了调解工作的成功率。如被陈某、罗某寻衅滋事一案,由于两名被告人均处于羁押状态,不能独立完成赔偿责任,在调解中,承办法官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与两名被告人的亲属在取得被告人的授权后直接进行协商,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该案达成了 赔偿协议并得以及时兑现。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要审查两点:一是被告人亲友等代为赔偿的,不仅要求代偿人完全出于自愿,而且还要求被告人对此予以确认。二是被害人对刑事责任的谅解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撤诉,必须完全出于自愿。
三、充分利用对被告人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法律手段促成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而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到位。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附带民事部分所要解决的赔偿问题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他在程度上受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赔偿责任认定上又和刑事犯罪的认定相互联系。一般来说,被告人赔偿越积极、越主动,赔付得越多,其对先前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的弥补。和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弥合程度就越大、越强,从而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法律宽恕的可能性就越大。通过调解使二者在法律与情理上得到互补,才可能达到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息诉的良性效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如能积极筹款赔偿因其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及时使被害人获得弥补,应确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并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以体现刑罚的公正公平。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在审理普通的故意伤害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针对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具有偶然性,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积极赔偿受豁人经济损失、受害人精神得到安慰、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可视为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均对被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但值昨说明的,一是对于民事赔偿积极的在押被告人,承办法官在调解时也只能告之,刑事判决可从轻,而不能表态就可对其适用缓刑,以免让被告人认为赔偿积极就可以释放,从而失去刑事判决的严肃性,二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赔偿案件,我们一律要求赔偿款一次性全部到位,减少案后被害人因赔偿款不到位而产生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