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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法院建议:将当庭履行率作为评估的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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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伯成  发布时间:2008-11-24 09:17:43 打印 字号: | |
  株洲法院网讯 今年以来,炎陵县法院突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强化诉讼调解,调解撤诉率达85%,调解结案80%以上的案件都是当庭兑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极少数案件的当事人调解后并没有自觉履行,甚至躲避履行、拒不履行,导致仍然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引起权利人的强烈不满,有违调解的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同时,仅仅以法官调解案件的数量多少作为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尺容易误导法官单纯追求调解率,忽视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制调解、以拖压调、以诱促调等违法调解现象难以避免。

  为此,炎陵县法院建议:将当庭履行率作为评估的参考指标纳入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中,即当庭履行率不能低于法官所调解案件总数的一定比例,作为法官评选先进和晋级晋职的依据。把当庭履行率作为一项参考指标既不会给法官施加太大的压力,又能鼓励法官追求更好的办案效果。其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避免法官将调解工作的价值取向作片面理解,克服重审轻执的观念。

  “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是诉讼调解工作的总目标,调解工作不能只停留在解决审理阶段存在的矛盾,仅引导当事人达成一份调解协议,而应该从彻底解决纠纷入手,促进义务人当庭履行,权利人及时获得利益补偿,受损的各种关系得到尽快修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