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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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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芬  发布时间:2008-11-20 09:16:37 打印 字号: | |
  作为法院工作者,笔者感到,在谈到执行时就如同古人形容蜀道一样,难啊难、难于上青天。这个现象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执行人员,所有人都认为执行难。可是,如今经济发达,交通便利,网络畅通,让蜀道不再是难。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通过寻求一种机制,让执行不再难呢。为此,笔者拟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所见所闻所感,谈谈自己的看法。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中发(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这是党中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中央11号文件下发5年来,在中央的关心和最高法院指导下,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推动国家法制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执行难”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一、制约执行的因素

  “执行难”的原因是什么?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们对此作了许多调查研究,提出了多种解释。

  ⑴ 主观方面。笔者虽不是在执行局工作,但也数次参与了执行行动。从对执行案件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执行难”都是被执行人先有抗拒执行的思想,而后发生“执行难” 。从这个角度上说,主观原因是“执行难”的先导。但对于“执行难”的客观原因也不能忽视,不能把“执行难”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二者割裂开来。

  ⑵ 客观方面。不少法学专家和法官认为“执行难”是由执行法律、法规不完善,法院的权威不够所导致的。法律还有某些不完善之处,执行法官的能力和素质还有待提高。在特定情况下,客观原因起作决定作用。

  探讨“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为预防、控制、减少“执行难”和构建执行联动机制提供科学的依据,也可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社会效果。【1】但是实际上,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现象,产生于社会,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应,我们必须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深入探究:从客观上讲,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主观上讲,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尽可能地把法律知识传播到普通老百姓,让大部分人都知法、懂法、守法,这样人人都自动执行,就不可能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了。总之,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现象,产生于社会,是社会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应,必须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综合之力,形成合力破解执行难。

  二、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缘由

  强制执行作为实现司法权的法律制度,只能由有权行使的国家机关来进行,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实施强制执行。【2】我国实施民事强制执行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其执行权是通过内设的执行机构即执行局具体行使职权的。但是,如何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形成工作合力,往往是联动的关键。长期以来,围绕着我们可以称之为“执行难”的工作面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对如何破解“执行难”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说“执行难”是当事人的问题,不仅是说这是一个可以观察和体验的事实,而且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可以从当事人的不同角度进行解释。执行难的事实,必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关联。我们的思想、我们的方法,其目标就在于寻找执行关系。以当事人为中心,我们既以申请人为中心,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们也可以被执行人为中心,采取多种强制措施。然而,其效果并不容乐观,自动履行的少,执行率低,当事人对法院的意见很大,社会对法院的反映也不好。我们也知道,不是我们的执行工作没做好。但是,我们应当有所认识,我们的执行观念转变没有,单兵作战的执行机制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事实上,执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变化和发展的。它既不是法院所能够决定的,也不是由当事人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对法律认识的程度所决定的。因此,要彻底改变“执行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的作用,形成社会联动执行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执行的促进作用,有必要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要让胜诉的当事人实现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什么叫社会?所谓社会是指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3】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必须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就是要看是否及时让胜诉的群众实现了合法权利,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执行工作,我们要从思想上、功能定位上深化认识,增强和谐理念。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先后就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的要求,坚持以公开、公正执行为基础,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依法引入社会力量,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和配合,协助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化解执行矛盾。从而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社会联动”的工作格局,实现多部门、多层面的执行工作联动。

  三、怎样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接受监督是执行工作的原则。在这一原则基础上必须要制定相关制度,才能形成内外联动。【4】因此,我们构建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从法院内部工作入手,整合审判资源,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内部监督,规定执行法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其次,建立与执行工作相关的制度。包括:

  (一)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的执行工作统一领导制度。党的领导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保证,执行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的执行工作统一领导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重点问题。建立联合处理机制和联合调解机制,对执行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联合协调,并督促落实各级领导及各级有关部门批转、督办的重大执行事项。同时要对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协助执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建立与有关部门联动的协作执行机制

  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公安、银行、土管、工商、税务等协作部门,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等方面加以相应的约束,以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法院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等单位的执行联动,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比如上个月,笔者就曾参加过茶陵县法院、工商、城管、公安、检察等六部门通力合作的联动执行拆除旧房,结果是因为大家的相互协作,执行工作不仅进展顺利,而且所用时间非常短,打了一个漂亮仗。

  (三)建立以新闻媒体为中心的执行舆论监督机制

  在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执行联动机制的方面,可以通过本地的电视台或报纸每隔一段时间公布一批债务人名单,在公布前可先进行公告预告,如债务人及时还清或提供担保则从名单中删除。加强与电视台、报纸的合作,定期制作执行系列节目,报道典型案例,宣传我市执行工作。建立与新闻媒体长期互动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赖债可耻的氛围,由社会各界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5】对一些可能给地方经济及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的被执行人,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涉及他人隐私的,可有选择地暂不对外公布。通过舆论监督,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并共同攻克 “执行难”。

  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不对解决“执行难”给予高度重视。当前,执行联动机制是遵循执行活动本身规律、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公共治理思路解决执行难的创新之举。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争取党委领导支持,优化执行环境;继续采取措施,确保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良性运行;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执行改革,推动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笔者有理由相信,建立有特色的执行联动机制,对于法院裁判的执行,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高速发展,将起到显著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注释:

【1】 蓝贤勇著:《民事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社会学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

【3】 万鄂湘、张军著:《最新执行与司法程序法律文件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第3辑。

【4】严超 :《建立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有效破解执行难》,2007年12月5日。

【5】曾建生 :《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2007年第4期,2007年12月6日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