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押解人犯,庭审安全保卫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作为司法警察的一项主要职责,值庭工作在直接保证审判案件的有序进行,烘托审判法庭的庄严氛围,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威严,防止突发事件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司法实践的基本情况看,由于对值庭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规章制度不健全,实际操作不规范,不仅制约了值庭工作的开展,甚至导致庭审过程中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加强司法警察值庭工作不仅是司法警察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探讨值庭工作的规范化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形势发展的趋势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在此浅析值庭工作规范化应当找准的着力点。
一、建立完善的值庭工作制度
正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司法警察在值庭中工作不全面、行为不规范,不仅损害了司法行为的严肃性,也影响了值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制定严密的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行为条例、条令,是加强值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以将庭审过程划分为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部份,以此为基点,分阶段地建立规范化的制度。
(一)庭审前。庭审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司法警察值庭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的先决条件。在此阶段,应当建立的制度有:
1、调警制度
即凡需使用警力的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均应提前通知司法警察管理机构(基层法院为法警大队)。法警队负责人根据调警条件和警力情况进行合理调配。
2、庭前联系制度
即发出调警令后,司法警察应主动与用警单位联系,详细了解庭审时间、地点、案件性质、人犯数量及可能到庭旁听的群众人数等相关情况,充分预料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制定值庭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到慎密细致,有效预防,确保安全。
3、庭前押送准备制度
一方面,司法警察在开庭前将被告带至羁押室,应当对被告进行遵守法庭纪律的教育,并加强安全保卫措施,防止人犯串供、脱逃、行凶、自杀等意外事件发生。同时按起诉书中记载的被告次序将其列队侯审。另一方面必须先行察看和确定押解被告上下庭的路线和出入口,并进行清理,排除隐患,划分审判区域和警械区域。同时要严格控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人犯亲属等人员进入羁押室。
(二)庭审中。正式开庭后,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应按照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原则,有条不紊、认真细致地依法进行。
1、熟悉审判区域环境。包括明确审判区域内各诉讼参与人座位相互间的距离;设计好庭审中传递证据时的步伐和动作;观察了解审判区域的周围环境,洞察可能导致人犯脱逃的隐患,充分预计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等。
2、切实执行《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值庭规则》,为庭审中值庭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和标准。因此在此阶段,加强值庭工作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两规则”,严格按照规则规定的动作要领规范站立、行走、传递证据材料等动作姿态。如传递作案凶器,《值庭规则》规定向被告出示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握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份避开被告,目的防止被告夺取凶器行凶或自杀;实践中少数法警对此掉意轻心,认为没有必要分得如此细致,只要方便即可,结果给人犯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庭审中的值庭工作必须以《值庭规则》、《法庭规则》为行为标准,确保庭审安全。
3、严格执行摄像许可制度,保障庭审的新闻监督有序进行。
公开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宪法原则。借助新闻媒介监督,是人民法院遵循公开原则的有力方式。但对新闻记者特别是摄像记者在庭审中的采访行为不加约束,随意性太大,必然严重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因此,应当为法警值庭配套制定相应的摄影摄像许可制度,为规范庭审中的新闻监督工作提供依据,使法警根据法院对外宣传的需要和庭审中审判长的指挥,有权允许或制止未经许可的记者进入审判区域摄影摄像,对不听劝阻的可果断处置,带离法庭。
(三)庭审后。法庭审理完毕并不意味着值庭工作的结束,庭审后仍有可能发生一些特殊或紧急情况。如判决结果易引起人犯情绪上的波动,人犯亲属、旁听群众也可能出现过激言行,新闻记者可能会进行现场采访等,这些情形的出现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审判活动能否善始善终。因此,法警在此阶段不能有丝毫松懈,并应做到:
1、时刻警惕人犯的情绪波动,加强防范;
2、加强外围戒备,防止人犯亲属或不明真情的群众协助人犯逃逸、行凶;
3、不能擅自接受记者采访,发表个人意见等。
二、强化系统的安全保卫体系。
如果说制度化是加强值庭工作的客观要求,那么安全性则是值庭工作的内在要求。国家审判活动之所以需要值庭工作予以辅助,就在于为了扫除干扰、制止事端,为审判工作提供安全的环境,创造庄严的气氛。安全是值庭工作的生命线,建立系统化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值庭工作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其内容包括:
(一)强化内部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
1、交通工具配备优良化。从人犯的羁押场所到法院审判法庭,总有一段距离,为确保押送人犯途中不发生意外,需要速度快、故障少、护栏牢、性能优的运载工具。这也是建立安全保体系的必备的物质条件。
2、押解通道专门化。值庭中的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每一环节,将人犯从羁押室押至法庭所经过的短距离通道也不容忽视。实践中,或因主观重视不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许多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押解通道与公共场所混合使用的现象。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一旦押解通道被截断或冲破极易为人犯提供劫持人质、行凶或逃逸提供可乘之机。为了杜绝这种隐患,必须在审判法庭开辟押送人犯的专用通道,实现押解通道专门化,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扰。
3、羁押室单一化。这是指当人犯在羁押室内侯审时,提供独立的空间让其独处,互不接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羁押室的空间限制,法警不得不将共同犯罪的人犯集中在一处,相对不足的警力却无法保证能将每一个人犯在任何时候的表现纳入自己的视野。有些人犯趁法警不备,交头接耳、相互串供、破坏庭审。建立单一的羁押场所则能有效地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的外部联防体系。
随着重、特大案件的不断出现,在现有的警力下,单凭司法警察完成某些特殊案件庭审值庭的安全工作已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相对而言,公安、武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持社会治安的主要力量,有足够的警力完成对重特大案件人犯的押解、押送、警戒等工作。因此迫切需要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建立横向的联防体系。笔者设想一方面由政法委牵头,建立公、检、法、武的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就一段时期法院受理的重特大案件和庭审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通报,凡遇法院自身办量可能不足以完成的庭审安全保卫工作的,事前由法院向公安、武警通报案情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汇报于政法委,由政法委出面指派公安、武警予以警力配合。另一方面,对某此临时紧急事件,法警力量不足时,要通过110等报警系统,寻求公安部门支持。在需要公安、武警协助时候,由法院作为临场的指挥,统一负责值庭的安全保卫工作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三、坚持经常性的业务技能训练。
值庭工作的加强必然有赖于法警过硬的本领,更有赖于平时业务技能的训练与积累。值庭是对法警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坚持对司法警察进行严格的训练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胜任值庭工作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是一支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管理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其业务技能训练应包括射击、捆绑、站立姿势等。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训练科目和时间,保证训练长抓不懈,持续不断,是训练取得实绩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规范化值庭工作的先决条件。
(一)训练目标明确化。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应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为保障。技能训练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四定”:定制度、定计划、定目标、定措施,做到“四有”:有训练标准、有物质保障、有充足时间、有操作检验。
(二)训练措施系统化。业务技能的训练主要针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任务有的放矢地进行,可以采取系统化的定期训练与集中化的不定期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不仅合理分配了训练时间与执行任务时间,也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方面本院组织法警自觉集中强化训练,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训练计划。另一方面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训练活动,从与兄弟法院的相互切磋和比武中得到提高。
值庭工作是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只有找准了着力点,规范化的值庭工作才能取得实效,各项措施才能落实实处。在三个着力点中,经常的技能训练是培养高素质司法警察队伍的基础,也是实现规范化值庭工作的前提;系统的安全保卫体系是外部条件,而建立各项制度则正是规范化的具体化。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动值庭工作不断加强的有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