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我国是以农业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农民就占了8亿多,农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可以说是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这使得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地位极为突出和特殊,成为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农村建设与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目前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也没有根本改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年初,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又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和一项十分重大的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集经济、政治、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系统工程,其中暗含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统一,而绝非仅就农村抓农村,就农民抓农民,就农业抓农业,绝非仅涉农部门的任务,它需要社会上下、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发挥各自职能,调动方方面面积极性共同参与。法院作为社会系统的一司法部门,要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要做到这一点,人民法院就必须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和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找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结合点、着力点,增加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人民法院 社会主义 新农村建设
一、 法律依据
2006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发全国各级法院,强调要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标,依法调整和妥善化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制度保障机制。《意见》分为五个部分,计二十五条。《意见》说,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尽量做到当日立案,及时移送。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真正从制度和机制上为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诉讼提供保障。
针对农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工作。在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农民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意见》说,在审理各类涉农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将诉讼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要加大调解力度,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消除矛盾、减少对抗、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乱收费乱摊派、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行政赔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涉诉信访工作。《意见》指出,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督促相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对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申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要依法及时启动再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上访老户无理缠诉的,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1】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理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包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等共八个方面的内容。从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农村生产、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又包括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农村社会秩序井然、和谐安宁,还包括有文化有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新农民,也包括积极向上、健康的农村文化、良好的农村社会风气等等多方面的内容。由此看来,让农民住上新房子、踏上新道路、穿上新衣裳是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如果说新房子、新道路、新衣裳等是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性内容,那么,在新农村建设中,深入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使农村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安宁祥和、农民和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2】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除了是物质富裕农村外,还应该是法制新农村、和谐新农村,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序运行,使其发展后劲更足、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新农村建设也才能获得成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向前发展。
现代社会要求法律关注和回应社会需求,规制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定位应当是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也是社会各界对法院提出的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运用好体现司法规律和本土司法需求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合理性在于其对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指导功能之中。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不仅强调制度设计的理论合理性,也极为关注制度运行的实践有效性,并通过实践上的有效性来检验理论上的合理性,在理念与实践、制度安排与制度实效之间形成结构性均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最终应该还原到其司法方法的问题,也就是让法官在审理每一件案件的过程中,用什么样的价值观审理,用什么样的政治标准来决定案件最终审判结果。法院应当把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运用于审判工作中,坚持并继续实施更多行之有效的、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措施,确保司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法院的诉讼职能,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
基于法院回应社会的职能,实现司法善和衡平的艺术,应当成为法官审理中关注的重点,“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正利益。” 法院的裁判一定要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将各种利益维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以内,才能真正实现裁判的司法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和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理念的集中体现,从大局而言是国家利益,但根本获益的是农民,两者的利益是高度统一的。然而在现阶段,农村公共利益与农民个人利益、农村长远利益与农民眼前利益往往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形成纠纷。法官在审理涉农案件时,首先要考虑利益平衡问题。法官的裁判是以权利义务为线索,但并不总是以当事人为唯一的中心,还要把权利与义务放置在整个社会的层面上广泛地加以考虑,大局利益永远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法官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核心和前提,以最佳社会效果为切入点作出适当的裁判。法院在审理涉农案件中要坚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强化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实现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根本统一,为最终实现广大农民的利益服务。
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法治现状
笔者以为,我们在强调法制保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目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的状况并不如人意。在制度条件方面,农业立法严重滞后,农业法律体系不完善、种类少、覆盖面窄,不少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短缺。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农业立法不能及时跟上,与实践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侵犯农民承包权和自主权、加重农民负担、侵犯农民工权益等现象日益突出。在思想条件方面,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文化素质较低,观念陈旧,法制意识淡薄,存在“无讼是求”和“伦理治国”的思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更多地依靠的是政策、家族传统,依法治村的理念尚未形成。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村民法制意识不强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有的对合同标的物未写清楚,如承包果园、鱼塘等的四至界限不明确;还有的对违约责任约定不具体。甚至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对农村土地承包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未订立书面合同;无书面合同也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就随时转包,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审理既要依照法律又要兼顾事实,还要多方面、多层次做好调解工作,难度相当大。二是涉农村各类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取证、举证不规范,证人证言经常发生变化,证人又不能保证有效出庭作证,受害方有时因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既加深了农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加深了败诉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涉农执行程序不规范,涉及到的矛盾较多
一是涉及行政机关案件的执行难,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尤其是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部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困难,部分行政机关被执行人虽有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成为被执行人对法院产生意见。二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农村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
(三)农村涉诉上访案件呈上升趋势,法院审判压力增大
由于农民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盲目指责、对抗法院,有的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3】有的因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不知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在被他人起诉时指责法院不应该受理;有的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继续到法院纠缠不休;有的判决虽已生效,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但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不断地向上级法院、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访,给法院工作带来一些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四、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一)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虽然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也有局限性,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可以探索建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要引导、发挥好民间解决纠纷的资源,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充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各乡镇的司法助理员和村委会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处理农村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让民间力量为解决农村纠纷、助推司法工作服好务,促进和谐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的新农村,从司法角度就是要在农村建立一个高效公正满足新农村司法需求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在新农村建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单一依靠诉讼途径,不符合司法发展规律,社会对司法的过高期许无法得到满足,使法院难以发挥更重要的社会功能,公众对司法权威的公信度也随之受到影响。其次,由于在农村诉讼的成本过高、司法资源缺乏等因素也影响了诉讼解纷作用的发挥。另外,农村作为熟人社会,是非判断标准更多的是传统、习俗和道德,在某种层面上而言不一定是法律规定。农民更多的是关注纠纷的解决结果,而不会特别注重诉讼的程序性。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现了不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即按常情的是非判断标准,一旦和农民长期形成的价值观、行为习惯、道德风俗等形成冲突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判决,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故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纷机制中注意解纷的程序性时更要保障纠纷处理结果的实质正义、缓解对抗关系而非简单的权利对抗,对此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更具备优势,从量上分流诉讼和法院的压力,从质上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互利和社会与共同体、自治的协调发展,诉讼手段更多的应当被当作纠纷解决的最后救济手段。任何一种单一纠纷解决机制的效果都是有限的,需要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整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大力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在解决新农村建设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司法调解具有很大的优势,以通情达理的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了和为贵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可以避免审判时双方在法庭上的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加深对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当前各地法院都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并探索出不少非常好的调解方法。笔者认为,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司法调解的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应将处理农村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率作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工作目标和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督促和鼓励基层法院及其法官全力做好农村纠纷的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应完善现有基层法院的调解制度,让当事人尤其是农村当事人能够享受到调解的程序利益如时间上的快捷、方式上的灵活、诉讼费缴纳上的优待(可考虑减半甚至免交诉讼费用)等,让农民切身体会到调解的优势,从而自愿选择调解程序解决纠纷。二是应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大调解机制。可考虑建立村、乡镇、县(县级市)三级调解网络,为农民提供免费调解等法律服务。其中,村调解组织是基础,乡镇调解组织是重点,这两级调解组织的组成人员可吸纳当地品行良好、在农民中有较高威望的非官方人士参与,但由政府主导,并由财政确保其提供免费调解的经费保障。三是与基层法院建立速裁机制衔接起来,对农村小额纠纷和简单民事纠纷,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再进入速裁诉讼程序,既为农民减少讼累,也便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申诉上访。四是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优先考虑在本地享有较高威望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实现人力资源共享。
(三)完善高效便捷的涉农审判机制
基层法院的审判机制构架应该是使农民方便接近司法,保障农民的诉讼权,使农民可以快速、有效的进入司法程序。一是要深化速裁机制改革,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简单的涉农纠纷建立快立快审的高效诉讼通道。二是对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继承和发展,建立专门的涉农巡回法庭。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指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情理方面的评议、调解以及说服教育、运用常识解决纠纷等。虽然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完全是现代司法的职业化审判方式,但其包括了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解决纠纷,使当事人真心服判息讼。这种审理方式是值得我们继承和发展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基层法院建立专门的涉农巡回法庭。同时根据“农忙止讼”的传统习俗,尽量错过三夏、春耕等农忙时节开庭审理案件。对于必须立即处理的案件,法院要上门服务,尽量到农村、田间地头开庭。基层人民法庭的巡回法庭开庭率可以列入考核指标。三是建立法官驻村联络点,法官和农村建立固定的联络点,进行对口联络接待,及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四)全力做好司法为民工作。要让基层法院法官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改进工作,便民利民,坚决克服衙门作风和特权思想。进一步完善立案服务措施,实行电话立案、电子邮件立案、缝场赶集巡回收案等多种方式快捷立案;方便农民诉讼,设立诉讼便民联系点,派出法庭要加强巡回办案,预约办案;通知到庭领取法律文书和开庭等具体事宜,要充分考虑到不误农民农时,农忙季节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要派出法官主动深入农村办案、解决纠纷;强化诉讼指导,切实加强对农民的诉讼指导,做到诉前风险告知、诉中法律释明、诉后判后答疑工作,让参与诉讼的农民赢得明白、输得服气,能够服判息诉,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注意依法调查取证,对法律专门知识缺乏、举证能力弱的农村当事人,基层法院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深入农村或到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需要通过勘验、鉴定获得的证据,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依法委托鉴定,保证涉农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尤其要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对却有困难的贫弱农民和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依法让其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结束语
当前,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推进,围绕农村和农民的社会关系必将日趋丰富,与此相关的社会纠纷和案件必将增多。服务新农村建设,人民法院必须创新方法主力军,审理好涉农案件,必须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设。首先要努力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千方百计努力解决物质装备建设和经费保障问题,切实改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执法条件,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班子和审判队伍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法院,加大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重点培养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业务培训资料翻译,切实提高基层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以便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4】
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要求。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如何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基层人民法院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理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注释:
【1】《最高法发布为建设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意见》,http://news.QQ.com, 2006年09月05日
【2】杨霞著:《浅谈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2006年8月7日
【3】陈韫哲著:《人民法院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与行》,www.luojiangfy.com
【4】《人民法院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新疆审判,20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