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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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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曼发  发布时间:2008-10-31 11:09:32 打印 字号: | |
  一段时期以来,就全国而言,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量刑结果上存在差距,使人们认为好象各省都有不同的法律,各地都有各地的量刑标准。量刑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量刑结果对被告人的重大影响,经常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指责。最受诟病的莫过于贪污案件了。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照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而有期徒刑又分10-20年不等。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万元被判处死刑。此后,这个标准似乎越来越宽松。深圳原海关关长赵玉存受贿900多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

  可见,如何实现量刑公正,如何使量刑结果成为看得见的正义,就成为当下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制度创建当是课题的中心内容。本文从阐述量刑的意义、剖析量刑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出发,就如何建立健全量刑公正的机制做一些初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 量刑的特征以及量刑公正的重大意义

  量刑,是对刑罚裁量的简称,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作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有如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法院是机关而非个人,其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权要通过法官来实现,所以又可以说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实际上就是法官的裁量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

  4、量刑内容是裁量刑罚。

  5、量刑必须依法进行,力克主观随意性,避免个人好恶左右量刑结果。为防止量刑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以及规定量刑的原则和标准来制约法官的量刑权。

  量刑公正,就是量刑适当,或者说是量刑均衡。实际上就是科学量刑、正确量刑,也就是讲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能否准确合法地对罪犯处以刑罚,对整个刑事审判至关重要,事关整个诉讼价值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量刑公正是实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不管你的事实如何查得清,定罪如何准,只有最后的量刑公正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司法公正。

  2、量刑公正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崇尚法治的有效途径,量刑公正才能体现社会政治文明。

  3、量刑公正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结果,是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和实现刑罚价值的良方,量刑公正才能保证刑罚功能的全面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目前我国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司法公不公正,对老百姓而言,最直观的就是判决结果,也就是判多长时间。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因此,虽然我国的刑事审判成绩很大,但不得不承认存在着不少量刑失衡的事实。仔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

  1、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弹性条款过多,自由裁量的范围广泛。导致操作上难度过大,同时留下人治和司法腐败的隐患,不公正量刑就成为很难避免的现象。

  2、对量刑主体的监督不够,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缺乏一套公认的量刑标准或量刑是否公正的评价体系;使量刑监督失却了一个可信的相对客观的依据,这是对量刑的监督难以进行的最重要的制度因素。评判标准不一,主观感受各异,就会出现公诉机关、被告人乃至被害人认为量刑不当而法院却认为量刑得当的各说各有理的?擂尉置妗

  (2)、检察机关对量刑的监督尚未进入到整个量刑过程中,只是在量刑程序之外打转转,也就难以与量刑的操作者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进行对话。换言之,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量刑的程序而实践中人民法院也缺乏一个基本的量刑操作规程,那么检察院的监督也就不可能在程序范围内进行。监督力不从心就是必然的结局。

  (3)、司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不强。目前仅仅存在着犯罪事实、证据审查以及定罪理由的阐释方面的公开与透明,尚未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阳光作业”的期待,因为缺乏量刑过程的民主性和公开、透明,暗厢操作导致量刑失衡量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泛滥。在一个真正法治健全的国家,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慎用并非因为其本身的道德水平高出普通人多少,而是因为法官如果选择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话,需付出的代价过大,法官的声誉、前途都有可能毁于一旦。而目前我国的情况相反,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成本太小、利益太大,甚至有个别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却很少受到严厉的惩罚。同时这些审判过程却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完成的,很难被外界获悉,更别提监督了。

  三、对相关机制建设的思考

  量刑,不应当是一种法官粗放“估值”的结果或者甚至是个人直觉的产物,而应是具有严格程序制约、在该程序下对量刑事实或者情节以及被告人适应刑罚能力进行充分论证并最终确定宣告刑的过程。量刑,实际上也是一个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只双刃剑,刑罚的实现过程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的失规又可能造成量刑失衡,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真正做到量刑公正的方式不是取消自由裁量权,而是加强对它的评估与监督,使其真正成为“阳光下的裁量”。究竟在制度机制上如何完善,法律理论或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好的办法,也有不少的争执。我觉得量刑公正的良方应当是多管齐下,这样方能出实实在在的成效,综合防治的主要措施有:

  1、在量刑主体上,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再好的法律也是通过人来执行的,刑罚的裁量莫不是如此。公正的裁量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首先,一定要提高法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并且二者不可偏废;其次,一定要建立健全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使法官对枉法徇私不能为与不敢为,而以公正量刑为习惯行为。

  2、在外部监督的环节上,做到量刑的公开、民主、透明

  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引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同时把刑罚裁量的辩论引入法庭辩论之中。让法官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行使自由裁量权,摒除刑罚裁量全过程的暗厢操作合议制,使得法庭对宣告刑的选择只能在控辩双方的意见之间做出取舍。

  3、在程序设计上,规范量刑程序与确立量刑实体标准。

  从前述量刑失衡的原因分析中就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规范量刑程序的前提下,出台公正、权威的量刑评价标准实在必行。

  首先,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量刑操作规程应当及时制定出台。这样可以使法官的量刑步骤、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其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司法审判区域范围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本区域内统一参照执行的量刑实体标准。使区域内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一定空间和时间上的均衡,避免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期,判决结果相差太大,确保司法公正,也是还被告人一个心服口服。

  第三、由最高司法机关定期公布审判案例,对全国法官的量刑行为给予引导。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