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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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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福华  发布时间:2008-10-28 09:04:27 打印 字号: | |
  自4月1日新《民事诉诉法》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标的额的调整,不仅直接导致了审判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也对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产生了极大影响:

  1、工作量显著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许多以前由中级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改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加之受诉讼费标准下调而诉讼案件“爆炸”,导致大量案件将涌向基层法院,炎陵法院今年1—10月收民事案件52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92.33%,法院及法官的工作量骤增;

  2、对案件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民诉法》修改之后,申请再审启动的条件降低,当事人能够更方便、也更直接能在上一级法院启动申请再审程序,加之案件处理难度大、维稳压力大,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期望值不断提升,这对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3、司法能力面临巨大挑战。以前基层法院审理大标的案件较少,案件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相对较低。新标准实施后,很多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涉及的利益矛盾、利益关系重大,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面临更大的考验;

  对此,该院建议:

  1、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培训,引导法官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重视对审判经验、方法的研究和积累,开展实务研讨、案例分析会,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廉洁司法,强化警示教育,确保审执权力正当行使,干干净净地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多请示,多汇报,多与社会各界沟通,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2、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对其他标的额较大但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形成司法解决、仲裁处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审判资源不足的问题。

  3、强化审判工作管理。强化审判流程管理,从立案、保全、送达、开庭、签发环节制定法定审限管理机制;强化案件质量评查,重点评查当事人反映强烈、涉诉上访、办案质量有明显问题以及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分析原因,查找责任,进行总结和讲评,吸取经验教训。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4、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地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和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来源:炎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