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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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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8-10-23 08:56:38 打印 字号: | |
  株洲法院网讯 近年来,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各类案件,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工作还不尽完善,仍存在少数“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的现象,为此笔者试图对这一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更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职能。人民陪审员“只陪不审”、 “审而不议”的主要原因是:

  一、制度不完善,陪审权义不合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一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条款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作了全面规定,但基本上没有规定法院及法官的相应义务,违反其条款虽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却不见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其对应,其权利在遭受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救济。另外,我国立法并没有针对人民陪审员的责任规定,人民法院的具体办案责任制往往不能约束人民陪审员,致使有的人民陪审员责任心并不强。

  二、认识不到位,陪审作用被忽视。

  少数职业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庭审及合议中未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囿于对案件的定势思维,法官们一般都坚信自己的意见,往往忽视了人民陪审员的“独立表决权”。他们通常认为,陪审员都是“门外汉”,陪审、合议只是一种形式、凑个数,所以庭审前一些承办法官基本上不叫陪审员过来阅卷、熟悉案情,审理中很少给陪审员询问、讯问的机会,讨论案件时,也只是“礼节性”地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种“陪”审、“陪”议的结果只能导致人民陪审员作用无从发挥。

  三、自己不重视,陪审工作走过场。

  少数人民陪审员自已也未充分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审判中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陪审工作流于形式。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不少陪审员安于甚至乐于充当不出声的陪衬,他们认为,本人既不是法学的专业又不是法官,所以在审判中无所作为。调查中,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认为在查明事实上,法官经验更丰富,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自己与法官更是差距巨大,因而注定自己只能给法官当“配角”。他们根本未理解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本意,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优势,致使陪审职能形同虚设。

  四、选任不科学,陪审素质有欠缺。

  陪审员的产生基本上都是由法院考察、推荐然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从笔者所在法院实践做法来看,基本上选任的都是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如我院目前共有十五名陪审员,只有一名是民营企业的副总经理,一个是村支部书记,其余都是科局级领导干部或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机关退休干部。这些陪审员无疑具有较高的政策素质,但却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审理丰富多样各种类型案件的需要,同时由于他们不是来自社会基层,没有分享基层群众的情感认同,在很多当事人中也不能真正产生信任与威信。总之,由于这些人民陪审员在素质上并没有与法官形成互补,以弥补法官的不足,所以其在庭审、合议中“无话可说”也就不足为怪。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机制,保障陪审权义实现。要保障人民陪审员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规定相应义务,并明确责任。应当规定,在开庭审理一定时间前法院应书面通知陪审员参加陪审,并保障其相应的时间及其他条件阅卷;在庭审笔录中应当有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记录;在合议时应当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表意见,以避免附和法官意见;在调解案件中,可由人民陪审员先进行调解;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就法律方面的问题对陪审员进行释明。以上规定,应纳入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并进行相应奖惩。

  二、提高认识,明确定位陪审职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除了促进司法民主外,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保证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广泛采纳公众智慧,不同陪审员的社会经历、专业知识优势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应当通过教育,使法官及陪审员改变观念,人民陪审员完全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大有作为,扬长避短,特别是在认定事实、认定情节和后果轻重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优势。

  三、合理选任,努力提高陪审素质。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坚持广泛代表、品德正派和知识专业的原则,由社会各阶层、各行业民主推荐或人民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协商确定人选,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最好能吸收一些专家型的人才和在群众中德高望重的人士。法院应当建立一个数量相对较多的陪审员人选库,立案庭在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利于审理案件的需要,从人选库中选取陪审员。当然,司法还是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素养,所以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对陪审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素质培训,组织陪审员庭审观摩,互相交流经验和体会,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履职能力。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