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分享到:
作者:肖中和 唐 峰  发布时间:2008-10-21 10:29: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个别条款影响了立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为:

  (1)案由划分难区分。现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大量修改、删除和补充,新增的大量案由在原来省法院、市中院关于对民一与民二案件的划分文件中已经不能找到,导致有的案件无法确定是属民一管辖还是属民二管辖。

  (2)案由列举不全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虽对案由进行了扩充,由于取消了一些常用的案由,导致立案时无法找到准确的案由。如因燃放爆竹、打架等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无法找到子案由,存在如何区分生命权纠纷、健康权纠纷和身体权纠纷的问题。同时,由于新案由规定不再使用兜底性质的案由,立案时找不到对应案由的情况经常发生。

  (3)案由确定权归属难。在立案实际工作中,有部分民事纠纷的案由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形,如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自主选择案由的情形;因个体工商户的店面、作坊内财产转让纠纷,新案由规定中无法找到案由。

  对此,我们建议如下:

  (1)重新规定区分标准。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存在民一与民二案件的划分问题,省高院、市中院曾经就民一与民二案由区分做出了规定。建议省高院、市中院重新根据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制定新的案由划分规定,以方便基层法院立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议扩充案件类型。将一些常用的民事案由补充进入新案由规定,便于立案时适用;同时,在一些纠纷的子案由中增设兜底性质的“其他纠纷”案由,便于一些特殊案件在立案时能找到案由。

  (3)给予一定案由选择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案由。我们认为有必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案由选择权,以便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来源:石峰区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