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笔者就村、组作为被执行人难执行的案件进行了一些调查分析,发现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村、组经济能力差。税费改革后,随着“三提五统”的取消及原来一些收费项目的废除,以及后来的免征农业税,村组织的收入来源渠道枯竭,收入明显减少,造成村委会无力偿还债务。目前,村委会除上级拨付仅供办公所用的经费(数额很小,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外,基本没有进款项目,多数村委会除了几间办公用房外,基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很多组里面甚至连办公用房都没有,偿债能力因而更差。
二、法律意识淡薄。长久以来,部分村组都是通过一种所谓的“民间法”来自治,一种由农业文明沿续下来的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等组成的“民间法”在事实上规范和调整着乡土社会的人们。虽说近年来国家作了大量的法律宣传,但普法力度不大,不深入,甚至有死角,因此仍有很多的群众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不强,一旦法院裁决与乡规民约、习惯、道德伦理不相符,一些群众反认为法院裁决有错。
三、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收入可供执行的话,那么村、组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只有房产和土地,而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无法进行强制拍卖。房产除本村村民外,其他人一般也不会购买,而实践中,本村村民即使想买也不会买。同时,涉村、组案件存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可能,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引发信访隐患和恶性事件。
四、村、组干部担责意识不强。在很多案件中,村、组的行为是大多数村民、组民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村、组干部总认为,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由大家承担,自己只是代表大家意志行事,是村民代表,且自己作为“芝麻小”的干部,没有什么权利,也没有享受到什么利益,不应担什么责。更何况,有些村、组干部本身便是乡镇“压”着上任的,如果要承担责任时,一些村、组干部便辞职躲避。
对此,笔者建议:
一、开展普法活动,增强法制意识。司法或司法行政机关要多深入基层进行切实有效的法治宣传活动,对涉村、组的多发案件,如借贷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在村里设立人民调解员,与法院建立长期联络机制,法院可经常性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对涉村、组较为典型的案例,法院可以分发给村、组干部或部分群众进行学习。特别是针对一些典型案件,可组织巡回法庭,就地开庭,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规范村、组干部责任制,争取村、组干部出庭、群众代表观审。村、组干部应当对任职期间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恶意辞职的应予禁止。在一些案件中,村、组干部及群众根本不到庭,却又认为法院审理不公,如果让其在庭审中明晰法理、兼听两造之词,更能增加履行判决的自觉性。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做好村、组负责人的思想工作,让其出庭应诉,并让其组织部分群众代表旁听,同时将开庭公告在村、组予以公示。
三、做好调解、和解工作。调解及和解都是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因而更能减轻执行的难度。在审执过程中法官要注重引导双方进行和解或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必要时与其他机关特别是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联动进行调解或促成和解。
四、落实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建立财产报告机制。实践中有些乡镇、村并不重视村规民约的审查,导致有些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实行时间久、影响人数多,此后一旦起诉到法院,使得村、组便无法解决,所以最好能在源头上加以预防,将村规民约及时提交乡镇备案审查。另外,村、组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先中止,在此期间村、组负责人负有对增加财产、收入情况的报告义务,不报或报而不实的都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