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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罪累犯究竟应当如何量刑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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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伟良  发布时间:2008-10-14 16:38: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犯罪数额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起点,且系累犯的,究竟应当如何量刑?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盗窃累犯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刑。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盗窃累犯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上处刑。

  之所以出现上述两种不同意见,是因为《刑法》总则对累犯的处罚原则是从重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累犯作为对犯盗窃罪予以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来认定。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有如下三点:

  1、对于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能突破该法定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适用从重处罚是必须从重。这也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而加重处罚则不同,它是指在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以上的另一法定量刑幅度内处刑,与从重处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法律原意。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而司法解释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所作的具体解释,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原意,不能超越法律的明文规定扩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累犯系盗窃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明显超越了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

  3、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现行《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已明文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处刑时,一旦其构成累犯,就应当依据上述处罚原则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中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之一予以规定明显违法。

  因此,笔者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存在的一大缺陷,建议予以纠正,以更好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
来源:攸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