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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建房装修施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原因、归责原则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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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晓光  发布时间:2008-10-06 14:37:35 打印 字号: | |
  当前,随着我国房地产及建筑装修市场的发展,私人建房装修日益增多。在私人建房装修过程中,建筑装修施工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呈上升之势。据统计,芦淞法院2007年审理此类案件11件,2008年审理此类案件达20件。施工事故的发生既给伤者本人及家属带来不幸,也给建房者及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对该类事故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

  一、建房装修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经剖析手头的审判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建房者或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两年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型案件,所有事故中建房者和承包人均未设置安全网,也未给工人配置安全帽。这些情况表现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建房者和承包人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完全可以拒绝做工。

  2、建房者对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房屋的设计是根据地形、地貌或他人房屋样式,凭借建房者和承包人自身经验设计,其房屋结构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修建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凭经验进行操作,许多情况下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房者和承包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均不配置安全设施,使用原材料时不考虑安全只思考自身的经济利益。

  4、承包人和工人没有建设施工的专业技术,大多未参加建筑行业的专业培训,工程承包均属无证从业,无证上岗。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工人往往对于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5、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对于城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除国土部门对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及城建部门对城镇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管理外,对居民建房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施工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仍是一片空白,没有必要的监督运行管理机制。

  二、处理该类事故的归责原则

  由于国家对私人建房装修规范管理的缺失,施工伤亡事故引发原因的纷繁复杂,造成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难度较大,笔者认为遵循以后原则来分清责任是非,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妥善化解矛盾:

  1、坚持施工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法律对施工单位和人员建筑资质的相关规定,施工方不仅要具有建设施工的专业技术,而且要有采取正确措施安全施工、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管理知识和防范经验,以及承担安全事故风险的能力,而作为建设方的广大居民,则相对缺乏上述技术、知识和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根据上述法律和规章规定,建筑施工的安全责任系施工方的法定义务,出现安全事故之后,首先应当考虑承担责任的是施工方。所以,对于村镇房屋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赔偿案件,应当坚持施工方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对安全生产事故在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判令施工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建设方有过错导致事故损失的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建设方作为村镇房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在安全事故赔偿问题上可能存在三方面的责任:首先是完全由其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一责任。如使用由建设方按约定提供的有危险的施工器具导致事故发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建设方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多因一果的按份责任。即在发包方的过错行为(如提供有瑕疵的施工条件)与承包方的过错行为(如采取不当的施工方法)间接结合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是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第二款的规定,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在施工中因工伤受损的赔偿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雇主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员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无论雇主有无过错,都应当对雇员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雇员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三、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

  建房装修人身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房者、承包人和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建房者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门应加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建筑法》、《劳动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建房者及承包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工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建设过程中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执法部门应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使广大建房者、承包人、工人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

  3、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严厉追究责任人,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力度。

  4、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城乡居民建房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督机制。

  5、保险事业机构应多推出一些能够让弱势人群消费的保险险种,同时要强化劳动者的保险意识,让从事该项劳动的城乡居民积极投保,一旦该类事故发生,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以缓解经济压力,减少纠纷发生,化解不稳定的因素。
来源:芦淞区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