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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反映人民调解协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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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军  发布时间:2008-09-19 14:13: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经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有上升趋势,攸县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调解协议的形式要件不完整。全县各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格式不统一、不规范,有的调解协议的调解主体不明确。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不规范。有的调解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全面,文字表达不规范,容易产生歧义;有的调解协议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及方式。三是人民调解的程序不合法。有的调解人员没有充分向双方当事人阐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主体缺失,甚至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导致协议无效。

  针对以上情况,该院建议:一是统一调解协议的文本格式。要做到有首部、主文及尾部。首部包括文件名、编号及当事人名称;主文包括主要的案情叙述及调解协议主文;尾部包括生效条件、签名、盖章。二是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选择一些懂法律、懂政策、为人公正、热爱调解工作且具有一定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人民调解员,要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三是注重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要注重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既要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事后审查,更要提前介入,加强对调解过程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来源:罗晟海
责任编辑:攸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