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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法院建议从以下九个方面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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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8-18 11:00:58 打印 字号: | |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活动来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部分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而附带民事部分却普遍存在执行难的情况。当被告人被判处刑罚(限制人身自由)后,附带民事判决往往成一纸空文(法律白条)。要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必须从审判环节做起。该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

  一是树立刑事审判人员的整体意识、全局意识,克服审判人员只管审判,不管执行的思想,将法院的两大主要业务即审判与执行在审判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

  二是熟悉案情,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加强对被告人(或其亲属)与被害人(或其亲属)间的沟通,促进双方和解。

  三是依法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确保附带民事判决结果得到实现。

  四是对起诉时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依法决定逮捕,促进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妥善解决。

  五是通过对被害人(刑事附带诉讼原告人)摆事实、讲道理,做好风险提示,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了解,确认被告人无金钱赔付能力的,应做好原告人风险提示工作,告诉原告人由于被告人无履行能力,其诉讼要求可能得不到实现,从而减少原告的抵触情绪。

  六是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促使原、被告双方在二审期间就附带民事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七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作好协调,确保附带民事判决结果的履行。

  八是对被告人愿意依法赔偿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要求超过法律规定,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责令被告人将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款在判决前交法院,减少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的困难。

  九是在附带民事调解中注重调解方式和策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人参与调解,摸清原、被告双方的真实心理意图,将民事调解中被告人的表现及对民事调解的履行情况与被告人的刑事量刑结合起来。
来源:荷塘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