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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证 谁是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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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露  发布时间:2008-08-15 15:03:29 打印 字号: | |
  今年7月1日,株洲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曹某在诉状中称,其1992年在渌口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一直居住到1996年,后因工作调动到市区,上下班不便,就将此房借给原单位使用,原单位又转借给肖某使用,因现在要求肖某返还该房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裁决,并向法庭提交了盖有株洲县房产局鲜红印章的房产证。

  初看来,原告曹某的诉求似乎是合理合法,然而,随着审理的步步深入,案情却有了出乎意料的发展,被告肖某在举证期限内居然也向法院提交了同样盖有株洲县房产局鲜红印章的另一本房产证!两本房产证上的房产系同一处房产,只是临近街道的路名有所改变,两个一模一样的红印章格外刺眼。让承办法官更不解的是,株洲县房产局居然还保存着两份与两个房产证相对应的该房户主档案,原告曹某和被告肖某都是户主。

  经调查,原告曹某与被告肖某原系株洲县城市信用社职工。1992年,原告曹某和另外三名职工通过信用社购买取得了包括上述争议房产在内的四套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996年,该社改制,在搬迁重组时将该四套房产纳入该社固定资产,并于1998年对该四套房产进行房改,以公有房性质合法卖给了包括被告肖某在内的另外四名员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和权属证书。之后,肖某一直居住至今。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曹某虽然持有房产证,但被告肖某同样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原告曹某没有证据证明肖某系违法取得,因此,其要求肖某返还房屋的依据不足。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房产应先由株洲县房产局确认权属归属,若房产局登记错误,给曹某或肖某造成损害,房产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房产局登记错误是信用社造成,则其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信用社追偿。经法官做工作,原告曹某提出了撤诉申请,但表示将另行起诉房产局或信用社,该案最终如何发展,拭目以待。

  一房两证,本是不可能出现的事情现实中却发生了,原因可能是房产局的管理存在漏洞,也可能是当年经济体制下单位和个人购房制度含糊不清,或者是另有隐情,但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是社会法制尚不健全的体现。如果我们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践行社会法治观念,此类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
来源: 株洲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