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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后认定为非共同被告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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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8-08-12 20:58:38 打印 字号: | |
  共同被告就是指两个以上被告在同一个案件中的合并,其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准确确定共同被告可以减少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同类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但是否为共同被告,有时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而在审理后认定为非共同被告的处理,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产生了在操作中的不统一性。

  原告在法院起诉都要经过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如通过表面证据及一方事实理由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可以列为共同被告,便可予以受理,作为一案进行合并审理。但经过审理过程后,审判法官通过证据材料的实质审查却可能认定所列被告并非共同被告,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法官做法不一,有的对原告请求作出实体裁决,有的则不作出实体裁决而要求原告分别起诉,或对部分被告作出实体判决后要求原告对其他被告另案起诉,这样的做法显然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作出前者裁决的法官认为,既然原告起诉到法院,立案庭已立案,且这种情况又不属于驳回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应当对双方是否存在如原告所说的法律关系作出实体裁决;作出后者裁决的法官主要基于以下理由: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属于共同诉讼就应当分案处理;合并审理可能导致案件复杂化。

  笔者认为,审理后发现只是被告非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作出实体判决。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作出实体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就实体事实争议起诉到法院,一般有三种结果: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或作出实体判决。既然立案庭已经受理,那么只能考虑后两种情况,而驳回起诉一定是不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起诉条件,其中法律对被告的规定是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并非是要求被告适格,所以排除驳回起诉的结果,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2、符合效率原则。如果要当事人分案起诉或另案起诉,接下来必定又是多个案件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无论对于法院还是当事人来说,都意味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3、合并审理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如果被告与原告没有原告所称法律关系,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如果被告与原告有原告所称法律关系,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且没有不公平之处。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