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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应注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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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8-08-05 09:27:3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其以特有的执行成本小、效率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在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未根本扭转的背景下,日渐受到执行人员的青睐。然而,在执行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如一些执行员为和解而和解,不惜牺牲申请执行人权益的现象。

  当事人依法要求保护或放弃自己的权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既然执行根据已被赋予法律效力,那么他就有权要求法院依法执行,充分实现的自己的利益,当然,基于被申请执行人执行能力差、执行标的能尽快到位、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或其他原因的考虑,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放弃部分权利。总之,“鞋子合不合适,只有脚趾头最清楚”,当事人完全能够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和解,以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从法院角度来讲,执行和解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减缓了执行压力,节约了人力物力,能把有限的执行资源进行合理的再配置,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冰释了当事人之间因诉讼而强制执行的紧张关系,执行效果时常出人意料之好,因而法院对执行和解总是倍加推崇。但一些执行员却由于理解片面或素质不高,不从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出发,以和解本身为目的,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劝诱,或充当被执行人的说客,用牺牲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办法换取和解协议的达成,如申请执行人不听从其说教,则以拖延执行或不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相要挟,使申请执行人就范。

  笔者认为,执行的唯一目的就是实现执行根据的内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其出发点应当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征求双方意见,也可以对双方进行教育、劝说,但不能以执行法官的意思取代申请人的意思,强制申请执行人接受。
来源:茶陵县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