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明权当前在人民法院诉讼多个环节得到了充分运用,从立案到执行,从诉讼风险告知到举证通知,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给予了当事人细致解释和明白告知。尽管如此,仍有当事人不会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导致败诉的严重后果,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没有真正听懂法官的口头释明,二是对法院的释明文书没有仔细阅读和认真研究,因此,法官释明要以当事人真正明白为目标。
醴陵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原告株洲的一个印刷公司与醴陵一家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遇到了原告不按法院举证通知要求举证,被告拒绝质证的情况。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向原告送达了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一系列文书,且举证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有原件的须提交原件。而原告出庭的员工在庭审中仅提供证据的复印件。被告拒绝质证,原告面临败诉的风险。承办法官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对原告大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承认。法院以被告自认的案件事实进行了判决,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完全败诉,但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和尴尬的境地,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