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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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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7-29 20:12:04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直接登记为其未成年子女一人。像这种情况房屋权属如何认定?

  日前,醴陵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件。原告为金融单位,被告为一个一人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夫妇以登记为其未成年儿子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借款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外,还要求确认该房屋抵押有效。法院经过审理后,有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登记为准,确认该抵押无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只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才可以处分其财产,本案被告将其未成年子女拥有产权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显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故抵押是无效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抵押有效。其理由有,一是被告虽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该房屋产权并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转移,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没有随产权登记而转移给了表现上的产权人,也就是说其未成年子女并没有获得完全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是说有其名而无其实。因此,该房屋的所有权仍牢牢地控制在被告手中;二是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合法的前提下代未成年人处分其所有的财产,合乎常情,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三是抵押物依法进行了他项权登记,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形式要件。综上,从实质、形式、常理上分析,本案被告方以其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屋设置的借款抵押有效,原告依法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耐心做工作,该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妻子主动将借款还清给原告后,原告对其房屋抵押权基于主债务的清偿而自行消灭,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上述情况难免还会出现,我们必须吃透案情,辨别真伪,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从而,既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以本案抵押情形为例,本人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应认定抵押有效。
来源:醴陵市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