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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工作应如何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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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敏  发布时间:2008-07-14 11:41:18 打印 字号: | |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套改试验区。这是中央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重大部署,是长株潭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以维护社会稳定、调处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为使命,作为整个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需以自己方式服务于整体社会结构体系,从而实现它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把审判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完成自已的神圣使命,主动配合和服务好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才能赢得党和政府的信赖,才能显示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审判事业发展的生命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是当前长株潭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改革试验区的全面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相互配合,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于“两型”社会建设是当前审判工作的新课题,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把握住为“两型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中央要求长株潭城市群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有利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率先走出一条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要素聚集能力强、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型城市化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推动全国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发挥示范和功能作用。以上不难看出,两型社会建设根本目标就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就是服务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把握好服务对象的根本要求和目的。无论什么服务行业和机构,要做好自己的工作,首先必需了解和把握服务对象的基本要求和根本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对服务对象和目标把握得越准,了解得越透彻,服务工作就越有针对性,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就越高。人民法院要充分履行好服务职能,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需深入学习了解有关“两型社会”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全面把握“两型社会”建设的精神实质,找准审判服务的切入点,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规划,有针对性开展审判工作。当前,要深入宣传有关“两型社会”建设有关的政策,使每个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法官了解、熟悉好“两型社会”建设的内涵、实质和要求,同时要加强法官队伍教育,使每个法官都牢记自己的崇高使命和审判宗旨。更好更全面地开展审判工作。

   二、选择好为“两型社会”服务的重点

  “两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内容就是要走出一条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要素聚集能源产业布局和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型城市化道路,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这一重点内容开展好审判工作。

  一是围绕重点抓打击。对于哪些滥砍滥伐、滥采滥捕、破坏耕地草原、森林植被等破坏资源的犯罪作为,坚持依法、及时予以打击,有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所在的攸县人民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是东部产煤大县之一。同时,森林、植被,铁矿等分布广泛。近年来,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以及失火、放火、烧毁森林、植被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不少,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流失、环境破坏。特别是去年冬天的冰灾影响,大量竹木、植被枯死,今年上半年发生了多起森林火灾,严重危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元月至6月份,我院受理的失火犯罪就有14件,做出有罪判决的有14人。通过对失火犯罪的有力打击,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得到有效加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近年来,我院共受理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32件,打击处理38人。通过对这些犯罪行为的打击提高了民众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认识,有效保护了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是围绕重点抓调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量的经济纠纷、经济矛盾需要依法得到调节,特别是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必然会有很多涉及资源开采、矿业权转让、承包和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发生的相邻权、侵权赔偿纠纷需要法院调处。处理这些纠纷首先要坚持严格依法,对于那些无证开采、无序开采、非法转让承包权、采矿权的案件要依法予以纠正;对于非法所得要坚决予以没收。其次要确保公正、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瑞士一个著名思想家曾说:“唯有公正才是真正有益于人类的原则。”一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局面源自于具体个案的公正调处、具体予盾的公正调节、具体行为的公正行使。2007年来我院共受理涉及采矿权转让、承包合伙等民事案件21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帮助矿区建立良好的采矿秩序,逐步规范采矿行为。

  三是围绕重点抓支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行政机关对两型产业的行政布局、行政调整、行政规范和行政处罚中必然会产生大量矛盾,有些矛盾最终要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这些矛盾突出表现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利益是两型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个人利益是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因素,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就丧失活力。因此,在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调整和价值判断时必需做到二者兼顾,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需审慎稳妥,彰显人和社会的和谐,对于哪些只追求个人利益不顾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该强制执行的要坚决强制执行,支持行政机关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探索出为“两型社会”服务的新路径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要坚持独立审判,又要服务于一定时期中心工作,特别是在服务方式上要符合司法规律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努力在探索为“两型社会”服务的路径上下功夫。

  (一)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和管辖规定的起诉,应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管辖规定的诉求,尽快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通知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不按规定补充材料又不撤诉的,及时裁定驳回起诉,确保立案质量。二是强化审执公开。所有重大要案都在本院网站上进行预告,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参与旁听或执行,促进司法公正。三是强化绩效管理。要严格对照省市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把责任分解到庭到人,进一步健全审限警示、临界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并按照本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落实奖罚措施,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四是加强内部监督。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和频率,严格落实执行省院的“六条高压线”和政法干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不准”的规定,认真、及时查纠处理问题。坚决执行“三个不得”:不得借服务之名行扰民之实,索拿卡要;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搞法外服务;不得参与经营活动,利用审判权插手工程和项目建设。

  (二)在便民利民上下功夫,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加强诉讼指导。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健全立案导诉制度,实行远程立案和电子签章,提高立案效率;在每个乡镇司法所设立巡回法庭,加大巡回办案的力度,实现审判进社区、审判进学校、审判进乡村。二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弱势群体和特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应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执行,并按照规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和申请执行费用。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同时,坚决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杜绝乱收费,拉赞助。三是慎用司法手段。对于有偿还能力,运转正常的各类企业及经营正常的有固定场所的个体业主,原则上不能因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对正在经营中的营业性场所,确需保全的可以采取“活查封”的办法,限制其财产权利转让。对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妨害民事诉讼或执行的,审慎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三)在审判效果上下功夫,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体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同时要使审判的结果得到社会的普通认同,实现审判社会效果。在具体审判过程中要做到坚持审判公开,特别是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案件,要加大宣传力度,邀请社会各界代表旁听,以案释法扩大案件的审理效果,做到处理好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二要多做调解工作,特别是哪些利益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群众性案件,造成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能就案办案,片面理解法律和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要积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做好思想工作,要让双方都充分理解法律精神的原则下做出裁判,实践表明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案件利益矛盾都比较尖锐,审理难度较大这就要求法官以超常的智慧,把握住两个效果相统一的结合点。
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