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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中当事人不当言辞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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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李平  发布时间:2008-07-14 11:27:15 打印 字号: | |
  所谓民事庭审中当事人不当言辞就是指,在民事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与庭审无关的,或者虽与庭审有关,但表达方式不妥当,能极大伤害对方当事人或引起法庭混乱的话语。一直以来,倡导加强当事人的辩论权都是主流,所以对当事人的不当言辞,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庭审中,由于言辞不当引起当事人之间吵闹不休并导致法庭混乱的案例不在少数,有时甚至在旧恨的基础上又添新仇。

  从审判实践来看,不当言辞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能换角度思维。诉至法庭,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存在争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是很正常的事。但有些当事人总认为自己的是“正理”,别人的是“歪理”,一旦自己没压倒对方,便恼羞成怒,不当言辞脱口而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二是,没有正确理解辩论权。一些当事人认为,自己在法庭中享有辩论权就是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且不懂证据规则,生怕因为自己有些东西没说到,法官便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裁判,于是将一些捕风捉影、毫无根据甚至与庭审无关的事也搬到法庭上来,例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当事人无中生有,硬要编出一些对方有外遇的事实甚至极不光彩的情节来。三是,一些当事人道德素质不高。有些当事人极尽讽刺、打击、挖苦之能事,不讲究庭审文明,不尊重别人的辩论权。这样的结果经常是造成对方当事人以牙还牙,矛盾激化。

  庭审中的不当言辞往往会导致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后果:一,双方调解困难。调解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能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才能达成,而由于一方或双方的不当言辞,可能使得双方情绪激动、分歧越来越大,以致失去调解的基础。曾经有个案例,原告方已体谅到对方的实际困难,只要对方尽力而为,可以由法庭进行调解,自己做出一定的让步,但由于对方一句伤害的话,原告当即表示不同意调解,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一分钱都不能少;二,激发新的矛盾。很多的案件诉至法庭都是因为双方存在争议,矛盾不能自行调和,对抗情绪比较大,如果此时一方言语不当,完全可能导致矛盾升级或激发新的矛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往往都是由于双方恶语相向所致;三,破坏庭审秩序。良好的庭审秩序,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前提之一,但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在庭审中,往往由于当事人的出言不逊,双方矛盾锐增,情绪激动,法庭便成了吵架场,庭审调查、辩论都无从进行。有时甚至,当事人中途退庭,尽管法官可以作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但还是不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实现实质正义,且此后可能导致无尽的申诉、上访。

  辩论权是当事人非常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辩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你有权伸出你的拳头,但以不碰到别人的鼻子为限,”超出了一定限度,就是滥用权利。庭审中的不当言辞就是滥用诉权的表现,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但笔者认为,对庭审不当言辞的限制,必须坚持充分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原则,不能因此使当事人不能、不敢进行正当的辩论,应当正确区分当事人缺乏证据的事实陈述与纯属捏造事实的陈述、不合事理的故意伤害他人与无意伤害他人之间的界限。在此前提下,我认为可以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适当限制:一,对故意伤害他人、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由法警带出法庭,并可以予以拘留、罚款,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官可以当庭制止、训诫或责令据结悔过。二,规定庭审时法官的释明权,法官应当准确把握与庭审有关和无关的事实,正确区分当与不当的言辞,对当事人进行进行正确引导。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