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法院在开展“走百访千”调查研究专题活动中,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也发现了巡回审判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针对当前巡回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巡回周期和地点不固定,经常遭遇法官来了无人立案,当事人想立案时法官没来的尴尬。
二是办案形式尚不规范。存在一味追求效率、过分压缩审限、“深挖案源”等不够规范的问题。
三是法官能动性欠缺。部分法官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和行使释明权的主动性不够,导致巡回审判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是有些当事人不易接受。因巡回审判就地开庭,部分当事人存有潜在的抵触情绪,妨碍了巡回审判的开展。
五是司法权威难以保障。遇到当事人矛盾激化等危急情况,没有法警维持秩序,往往需要借助于110的帮助。
二、成因分析
一是巡回审判制度不健全。关于巡回审判制度,我国法律只有一个框架性的法条,没有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导致巡回审判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顾此失彼的情况。
二是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认识不够。部分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解存有偏差,思想认识与新农村建设结合不够。部分当事人存在“畏诉”心理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对巡回审判有抵触情绪。
三是审判力量不足。由于法院进人门槛提高,基层法院进人相当困难,我院连续多年招考法官无人报名,造成了审判力量严重不足,机关部分业务庭无法自行组成合议庭,就更难以保证巡回审判的审判力量。
三、完善巡回审判的措施
巡回审判可以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完善巡回审判,建议从观念上、体制上、落实上对巡回审判的具体运行加以规范,使之兼顾公正、中立、高效。
一是认识上再统一。巡回审判是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转嫁到法院,由法院统筹安排,整合诉讼资源,从而达到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能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它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不是不顾效益的盲目投资,也不是忽视司法权威的邻里调解,更不是追逐潮流的“做秀”。
二是制度上再细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一套规范可行的巡回审判制度,从巡回审判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运行和效力等方面加以详尽规定,为巡回审判夯实制度基础。
三是方式上再改进。树立调解为先的巡回审判理念,建立庭前、庭中、庭审三个调解环节,综合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立体解决方式,强化巡回法官的释明责任,尽可能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驾驭庭审,力求调解结案。
四是程序上再规范。本着即收即立、即立即审、即审即结的原则,建立一套简捷、高效、公正的巡回审判流程。立案采取驻地立案、巡回立案和“双轨”立案方式,在诉讼证据要求、文书格式等方面可更为简洁。庭审程序分为当事人陈述辩论、法庭调查、法庭调解,诉讼期限相对灵活,可以不受法定答辩期限的限制。流动式巡回审判开庭场所一般设在村委会、田间地头等,审判周期相对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