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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裁判在“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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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剑  发布时间:2008-06-30 18:15:08 打印 字号: | |
  中央批准我省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不仅是国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实现协调发展、促进东中西互动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重大战略,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机遇。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不仅要求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要有大的变革和创新,而且也必然会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层建筑和社会公共产品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在众多的的社会公共产品中,司法产品功能的发挥显得尤为重要。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与服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通过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宽、调整的力度越来越大。司法裁判充分发挥了强制作用,也发挥着指导和引导作用,即通过个案的裁判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两型”社会建设特有的建设规律,对法院的司法裁判必将提出新的要求,司法裁判的功能发挥应有所侧重,有所扬弃。

  一、规范秩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保障作用

  “司法环境是第一投资环境”。维护或保障投资与交易安全,提升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环境是当代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权衡指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司法裁判要把法律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支撑与保障落实到具体的个案中,从而使之成为可感、可知的现实。

  司法裁判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服务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的司法保障服务功能就是在司法行为中,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公正地运用法律,实现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立法目的,把立法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保障落到实处。中观层面司法裁判的保障功能,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要对依法行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即通过个案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转变观念,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提升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管理合法、科学、高效、有序。同时,提高相对人依法维权的能力,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微观层面是要提供一个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机制的创新和设施的完善为“两型”社会建设中产生的民事行政纠纷特别是涉众、涉稳的群体性民事行政纠纷提供一个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彻底地处理生产、消费和城市建设中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涉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政争议,调和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促进各个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二、止纷定争: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调节作用

  “两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科学发展。只有完备的法律体制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才能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实现科学跨越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也是惊人的。在每年10个百分点的经济增长率中,环境的成本占到三分之一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达数千起,噪声污染、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侵权赔偿案接连发生。为了应对目前严峻的形势,有必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来调节环境和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冲突。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因此,首先需要在具体的司法裁判活动中坚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理念。我国环境法律提出有关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对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方案与措施的要求,但规定只有在环境侵害发生并受到损失才可以提起诉讼,在遭遇环境损害的严重风险时,尚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因此,人民法院要引导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或者通过向政府投诉举报来保护环境权益。环境行政执法面临取证难,环境污染诉讼中受害者也面临举证难。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制度,在现有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地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同时,在损害赔偿范围、赔偿责任确定等方面进一步均衡裁判的标准和尺度,以便于通过司法裁判调节各方面的关系。

  三、倡导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

  在当前能源日见紧缺、节能呼声日益高涨、环境压力日趋加大的形势下,节能降耗、减轻环境污染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引导政府和市场主体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尊重自然生态为准则,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动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建设生态文明,建立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消费模式。

按照这一思路,在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裁判对政府、公民和企业行为的引导作用,引导政府建章立制,引导企业创新,引导公民自律,以废物利用、减少浪费等方法节约资源。例如,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政府要体现生态特色,高起点规划,做大优势产业,淘汰落后产业。在生产领域,引导生产者既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负责,还依法对产品废弃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负责。把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同时,司法裁判的引导功能还应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大问题。通过具体的案件审判和行政非诉执行,引导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企业,自觉遵守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大力发展节能型、环保型和生态型经济;依法支持政府依法履行环境执法、土地执法、资源管理执法;保护企业和公众以及行业协会等主体在发展节能型、环保型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积极性,形成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整体合力。

  四、制裁违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制裁作用

  长株潭城市群是国家老工业基地,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资源环境消耗较大。就全国而言,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6年)》显示,虽然环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环境压力持续加大。面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必须加大打击与制裁的力度。

  然而,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数量却分别是2004年审结6件、2005年审结13件、2006年7件,其特点是略呈上升但低位徘徊。这类案件数量如此之少,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难度固然是其中的原因之一,但也与地方保护主义、环境犯罪以罚代刑的作法不无关系。因此,既要强化地方政府环保行政问责制,也要加大制裁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具体说来,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审查机制,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独立于环境执法以外的污染案件移送审查部门;对环境犯罪案件开展专项审判行动,严肃追究恶意排污或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震慑环境犯罪。

  五、教育公众: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作用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体,因此,人也是解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关键因素。基于此,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人民法院不仅要抓好个案的审理,化解单个的矛盾,更要通过个案裁判,教育包括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主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共同遵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消费和生态模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司法裁判的教育作用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要通过案件的裁判,唤醒越来越多的公众节能、环保意识,激发他们积极投身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实践;通过案件的审判,警示公众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特别是有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法规,更加积极地支持和贯彻国家、省市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通过与案件有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从而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总之,人民法院要通过对案件裁判的宣传,扩大个案审判的实际效果,实现有关资源节约和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教育涉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和支持“两型”社会的各项建设。
来源:株洲中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