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部
负责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表彰奖励、考核工作;负责法官等级呈报、评定、晋升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人民法院系统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公务员录用工作;负责司法考试的相关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人民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联络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书记员管理;负责老干工作;负责院党组有关事项的督办;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二)监察室
协助院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本院监察工作,领导基层法院监察工作;负责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日常工作;查处本院干警及基层法院班子成员及监察室主任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院机关有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文书档案、图书管理、信息综合、机要保密、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内、外网站内容的归口管理;负责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和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综合协调全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四)研究室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五)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法院已生效案件和已执结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进行评查和通报;负责司法绩效和司法状况综合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司法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上级领导交办、督办案件;承办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请示案件相关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六)行政装备管理处
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物资装备(服装、车辆、警械具、武器、弹药等)的计划、采购、管理、调拨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院机关的国有资产、财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院机关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院机关物业管理;负责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稳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七)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负责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的有关事项;参与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警衔警籍管理、预防事故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下设警政科、警务科、直属大队3个正科级二级机构。
(八)司法技术中心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它专业性技术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通信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开发应用等服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九)立案信访局
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对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办理。负责处理来信来访;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下设立案庭和信访办公室2个正科级二级机构。
(十)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刑事审判第二庭(加挂林业审判庭牌子)
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审理一、二审林业相关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和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指导人民法庭相关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第一、二审自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除外);审理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等案件,信用证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除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四)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审合同和侵权案件、房地产案件;审判涉外、涉港澳台、涉“三资”企业的第一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判第一审信用证案件;审判与内河航运有关的交通运输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十五)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其它不动产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各类涉及环境污染纠纷的民事案件和环保类非诉执行等案件。
(十六)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七)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再审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负责审理违法确认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罪犯在看守所服刑的除外);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八)执行局
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负责案件诉前保全工作;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中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领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下设执行工作庭和综合办公室2个正科级二级机构。
(十九)执行裁判庭
负责对执行案件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案外人对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的异议进行审查裁决;负责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复议进行审查裁决;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依法督办,对下级法院执行中出现的错误监督纠正;协调处理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其它协助机关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二十)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加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局牌子)
负责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负责审查和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