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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及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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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10 11:42:29 打印 字号: | |
  司法为民思想,脱胎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衍化而来。在2003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为民思想作为人民法院今后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司法工作指导方针提出,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目前,司法为民活动已经在全国各级法院蓬勃开展,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为民思想这一新的理论命题的认识存在不同的分歧:有的认为司法为民思想不是一个独立的理论命题,只是一个应时的口号;有的认为这一命题与司法规律相悖,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对司法为民的“民”亦存在不同认识……理论上的模糊往往导致实践上的盲目。本文试从司法为民思想提出的时代背景入手,对司法为民思想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进行理论分析和探讨,以求对司法为民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司法为民思想的提出

  “伟大的理论产生于伟大的实践”。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一种理论的诞生均是社会历史实践发展的必然反映。司法为民思想虽然脱胎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治理论的直接折射,但司法为民思想决不仅仅是一个应时的政治口号,司法为民思想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命题,其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政治背景、法治背景以及司法改革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为民思想是应“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之时运而产生的具有独立司法价值取向的理论命题。

  (一)社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首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城市化、工业化步伐加快,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逐步形成,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等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再次,随着人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的变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公民的权利内容有了极大丰富,不再是过去仅有的家庭权益的内容,而且拥有包括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劳动权利等一系列的权利体系,司法工作的领域和范围空前拓宽。特别由于当前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高涨,司法工作民主化、文明化也得到明显发展。社会的大发展孕育和催生着司法工作的大发展和大变革。

  (二)政治背景。司法工作与政治工作同是归属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从广义上讲,司法工作本身就是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政治背景的变化直接影响司法领域的变革。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社会主义运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曲折,而当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显露得越来越充分。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势变化,“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直接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基于上述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全面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其确立为党在新时期各项工作的中心指导思想,并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重新概括和表述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也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总的指导思想。

  (三)法治背景。建国初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生政权的建立,新中国的司法制度也应运而生,以司法专政观为核心的人民司法思想曾长期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面对法制建设遭受的破坏和不健全,党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顺应世界发达国家治国的先进理念,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政治文明”入宪,彰显了国家的治国理念的变化。与此同时,人民司法工作也发生重大变化:①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利益主体已由计划经济的一大二公转化为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②专政职能不再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如果说建国初期,人民法院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的话,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的更多职能是巩固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司法工作需要新的司法理论指导司法实践。

  (四)司法改革背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力推进,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日益加快,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人们开始慎视司法工作的内在的规律与特点:司法中立性、司法独立性、司法统一性,偏离司法内在规律的改革必然走误区。2001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命题的提出,生动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顺应了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以此为契机,司法改革得到了深入的推进。

  可见,司法为民思想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顺应“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时势,高举“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大旗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下,而提出的今后长期指导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方针。

  二、司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司法为民,就其含义来说,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国家法律处理各类案件和法律事务过程中,要依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维护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使人民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处处体现以人为本、平等保护、公开透明、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居中裁判的现代司法思想。是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表述,也体现了司法权运行的规律特点和价值取向——公正效率,为民造福。司法为民的“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是抽象的,不能指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而是指所有的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需要司法救济的司法消费群体。肖扬院长在谈司法为民思想时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满意,当事人的个人要求与法律标准难免有些差距,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是迎合当事人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1]肖扬院长的这番话,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肖扬院长在上述访谈中还谈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与司法为民工作宗旨的关系问题,他表示“公正与效率”主题揭示了新时期人民司法活动的职责特质和内在规律,而司法为民宗旨着重揭示了新时期人民司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司法为民思想不仅具有牢固的法理基础和理论根据,而且具有丰富的价值内涵,是一个开放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立场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公正的立场与人民的立场在法理上是辩证统一的,站在人民的立场就是站在法律公正的立场。作为司法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就是维护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思想的最高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内在特质,是任何性质的司法都必须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在宏观上表现为是否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中观上表现为是否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微观上表现为是否满足了公民的正当诉求和利益保护。司法公正,正是吸引利益多元的社会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动因和根源,因而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

  3、司法高效观。司法高效包含两重含义即:一是司法的效率应该是高效的,二是司法的结果应该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从广义上讲,司法高效观是司法公正观的重要内容。“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诉讼迟延、诉讼成本昂贵历来都是司法高效观所摒弃的。近年来,法院系统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清理超期诉讼案、清理超期羁押案活动均是司法高效观的根本要求。

  4、司法服务观。任何法律都有自己的服务对象,在统治阶级社会,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即使资产阶级的法学家洛克也认为:“法律除了为人民谋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2]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公权至上、私权为轻思想,司法专政思想,使一些司法人员唯我独尊意识浓厚,对一些案件久拖不结、长官意志盛行,甚至循私枉法,这些都造成公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方面。为此,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司法服务理念,坚决摒弃封建落后的长官意志、衙门作风,实现法院(法官)角色由法律工具主义向司法服务观的转变,创建服务型法院,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责任。

  5、司法文明观。司法是文明的产物,与野蛮、暴力是相对的,正因为如此,司法必须以文明的精神和方式进行。在司法活动中,作为法院和法官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权与尊严,应该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的人文精神和职业操守,为社会公众树立文明的司法形象。为此,司法程序设置、司法作风、司法价值功能都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倡导为民、便民、保民等一系列的司法理念,体现司法对人本身的关怀和呵护,让司法便民触手可得,让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受,救济民权、实现民意、保障民利、启迪民意。

  司法为民思想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上述“五观”是司法为民思想在当前社会、政治、法治、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的根本内涵和特质,是人民司法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创新和发展。它具体表现为肖扬院长概括的“三新”:[3]

  1、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肖扬院长指出,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从事法制活动的场所,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个比较特殊的渠道。基于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要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

  2、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的新实践。肖扬院长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社会公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反映。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为民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这个根本问题上还有很大的缺点和不足。因此,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要按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完成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3、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那么,如何使“两个效果”相统一呢?这就要以司法为民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自觉地把两个效果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三、司法为民思想的实践意义

  “伟大的实践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司法为民思想揭示了人民司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要求,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价值理念,是新时期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针。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关键在“落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从三个层面认真把握:

  (一)在观念层面上。我们应将司法为思想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宗旨和指导思想,作为人民法院所有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此形成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价值观念体系,从而丰富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设内容。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精神,正确把握司法与为民的内在联系,正确认识司法的本质特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处理好认真贯彻执行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与依法满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的关系,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以扎实的工作司法为民,司法护民,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同时,要自觉摒弃违法司法内在规律不良观念,走出思想误区,消除司法实践的盲目性。如:“司法为民”就是“执政为民”,实践工作中,抽调法官参与招商引资、计划生育,进而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交叉与错位;司法为民就是方便百姓“打官司”,违背法院司法工作的被动性、中立性的规律,大搞上门服务,主动提供法律服务,深挖案源,“努力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当好企业的好参谋”等等;司法为民就是审判作风亲民、程序简化,于是轰轰烈烈地推出几条措施,简化办案程序,把法治原则与责任置之不理,出现偏离司法重心的“作秀”现象,使司法为民的道路越走越窄;强调对犯罪的打击,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破坏了司法为民的系统性和全面性。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误区,我们要增强司法为民思想的坚定性,保持司法实践上的清醒性,自觉避免和矫正不规范的司法行为。

  (二)在体制层面上。将司法为民思想以制度形成固定下来,为司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具体讲:一要修改三大诉讼法、减少对起诉条件限制,降低诉讼成本,扩大诉讼范围,为公民能有效接近司法提供制度保障;与此同时,设置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和方便的诉讼机制,为公民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提供方便。二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济制度,为贫困的当事人利用司法资源提供法律帮助。“只要存在深刻的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就必须设计保障诉讼当事人在法律面前至少是部分平等的权利救济措施”[4]因此,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十分必要,应该是司法为民思想在体制层面上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司法服务措施,为公众提供良好、舒适的诉讼环境。

  (三)在操作层面上。将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司法为民思想落实到具体司法行动当中,应制订和采取一系列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和司法护民的具体措施:一是为公众设置案件受理和查询大厅。在大厅里,从接访、立案、收费到诉讼程序、查询文书,实行“一站式”服务。为了解决当事人查询、了解案件进度和催执行问题,应设置相应的案件查询窗口。二是实行审务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和熟悉法院审理案件操作规程和规则,以便公众理解法院工作,并监督法院工作。三是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在审前,应严格禁止法官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接触;在审判过程,要求法官要严格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能存在任何偏见。此外,应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建设,切实解决法官审判行为失范的现象。四是要切实抓住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快、不廉等主要问题,深入调研,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提高审判效率,加强队伍管理,健全司法质量和效率考核评估机制,努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
来源:株洲中院
责任编辑:纪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