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研讨
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征、成因及对策
分享到:
作者:刘永初 蒋陈蓉  发布时间:2008-05-09 02:20: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路建设正处在飞速发展当中,高速公路的延伸;立交桥的架设;乡村公路的贯通……,道路阡陌纵横、星罗棋布,公路的建设发展带动了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但是,道路的隐形杀手——交通事故,也越加频繁地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只占全世界的1.9%,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全世界的15%左右,我国已成为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国家,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达十几万,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多少宝贵的生命毁于交通事故,真可谓“车祸猛于虎”。笔者从事基层刑事审判,每年都要审理一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下面我们将通过实践当中所作的总结,对该类犯罪的特点,犯罪的原因做一些剖析,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以期能降低、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征

  1、犯罪的发案特征。笔者对近三年某县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2002年,共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0起,占过失犯罪的39.6%,2003年审结11起,占过失犯罪的45%,2004年7月中旬止,就已经审结14起,占过失犯罪的50.6%。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明显多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数量,且发案率呈上升趋势。

  2、犯罪的主体特征。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是从事运输业的驾驶员,该类主体呈现出“两高两低”的特点,两高是:一指男性犯罪比率高于女性犯罪比率,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来,随着私家车的增加和女性进入驾驶行业的增多,女性犯罪比率也逐渐增加,犯罪主体的年龄段在20-50岁,正值人生青、壮年期。另一高指犯罪主体中,农民所占比率高于其他身份者。“两低”,一指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程度者占到70%以上,另一低是指“安全意识低”。许多人在明知情况下,驾驶无转向灯、制动失效、转向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在肇事原因中,车况不良导致发生事故的占到40%,还有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重超载等等,这些都表明肇事者完全没有将安全摆在第一位。

  3、犯罪的时间特征。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时间的阶段性,在一年当中,以雨水多、路况相对较差的冬、春季事故发生率高,尤其在客流量多、运输量最大的春运时期,2004年7月止所受理的14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有8起发生在春运期间,占总数的57%。

  4、犯罪的地段特征。从统计显示情况看,交通事故发生在城区外道路多于城区内道路,从肇事车辆种类看以货车和农用车居多。这也许和城区内道路交通的管理比城区外道路交通管理严格有关。城区有交警值勤,道路管理设置较高,人流多,视野窄,驾驶员一般注意力相对集中,而在郊区,人流少,视野宽,也不担心有交警罚单,违章次数多,事故比率也就提高。

  5、犯罪的危害特征。近几年来,交通事故发生频繁,而且危害后果日益严重。恶性交通事故增多,据公安部网站统计,今年6月份,全国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交通事故5起,造成87人死亡,67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11人,受伤人数增加28人,从我院今年审结的该类犯罪情况显示,多人死亡的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也呈上升势头,这些事故的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犯罪原因分析

  1、安全意识淡。我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在过去的十年以至未来的十几年间,就业的竞争仍会显得十分激烈,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从事运输行业的人员也越来越多,表现在城镇出租车和私家车数量飞速增长,农村农民购买了农用车、货车从事运输业的也明显增多,为了争取时间,争取客流量、货运量,道路上的车流都显得“行色匆匆”,激烈竞争下导致一种浮躁心态,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普遍偏低,过去学开车,跟师学徒都得三年,现在学得三两下,握得住方向盘,就开车上路,安全已经让位于物质利益,有些驾驶员从不注意车况的保养,不管是无照明灯,无转向灯,还是制定刹车不灵等等,只要车子能跑得动,就一味地跑;还有的从不进行车辆年检,已经报废的车辆继续作为赚钱的工具。如被告人肖三衡交通肇事一案就是一例安全意识差导致发生事故的典型。2004年3月30日早晨,被告人肖 三衡驾驶未经年检手制动失效和启动制电器失灵的厢式货车,停在县工业品市场内一上坡处御货,在御货过程中,他未把启动钥匙取出而离车上厕所,车辆因御货晃动自动往后倒,致在车厢内御货的李玉梅摔出车厢,倒地后被车辗压头部致死,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面,行人的安全意识差,有些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因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意识差导致的。比如,翻越马路护栏、肆意横穿马路等等,……

  2、驾驶技术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文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驾驶执照,方可上路。驾照的取得本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驾照直接体现出驾驶员的驾驶水平,驾驶水平决定着驾驶员的驾驶安全,只有与驾照等级相符的驾驶水平,才能保证驾驶员本身及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许多交通事故是因为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差,突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而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而导致。如被告人陈小兵交通肇事一案中,陈小兵因技术生疏,在左拐弯上坡至坡顶处时,见公路左侧停有稍占路面的两轮摩托车,陈小兵便方向左打,因驾驶技术生疏,方向左打过大,小货车驶出南侧路外,冲上堆放于路外的水泥电杆,将坐在电杆上的一人压死。本案中的被告人陈小兵如果技术熟练,遇到这种状况,完全能够妥当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然而对于驾照的考核,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焦点访谈》曾披露有一个县级驾证考核部门受利益驱动,只要交了培训费,走点关系,找人顶替考照一样可以拿得驾驶证,这简直是视安全如儿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被吊销驾驶执照后,在规定的年限内不得参加考核、取得驾驶证,但有的在甲地被吊销后,又能马上从乙地考核取得,吊销执照本是对不遵守交通管理条例者的一种惩治手段,如此一来,这种措施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车辆车况差。站在道路上,注意观察一下过往车辆,就会发现那些正在行驶的车辆,有许多车况存在问题,有的本身车况差,无照明灯、无转向灯、刹车不灵、车辆严重老化,还有许多无牌、无照或者冒用牌照的车辆,许多走私车辆、右驶方向盘的车辆照样在道路上奔跑如常,这些都为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如被告人李少云交通肇事一案,2004年6月4日下午,李少云无证驾驶应当报废的小四轮到下东乡小车村沙场装沙。装沙后在驶出沙场上坡途中,变速杆脱档,小四轮往后溜,李少云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小四轮货厢后端撞击站在沙漏斗铁柱下的陈菊娥胸腹部,陈菊娥经抢救无效死亡。

  4、打击力度小。从近两年来,对交通肇事犯罪判处情况显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占34%,判处拘役的占46.8%,判处缓刑的占15.6%,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占6%还不到。实践当中,从政法机关到社会群众,从被害人到被告人,公众均有一个这样的认识误区,都认为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不同于其他的暴力性、侵财性犯罪,只要情节不太严重,能够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情有可原,可以放一码。很多被害人获得或者为了获得相对较高的赔偿额,口头或书面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从重判处。在处理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此类犯罪量刑普遍偏低,这一理念,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刑法之所以设立交通肇事这一罪名,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以达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目的,如果对该类犯罪一味迁就、打击不力,那就不能发挥刑法震慑犯罪的作用,其保护目的也就不能实现。

  三、对策

  1、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任何时候,自觉的效果远胜于强制的效果,法律只是一种最后限度的强制防范,只有当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普遍增强,成为一种自觉意识的时候,道路的交通安全才会最大限度的得以保障,因此,道路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经常深入乡村、学校、企业、社会,广泛发放交通事故安全等宣传材料,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社会民从善待自我,善待他人,善待生命,使遵守交通规则成为人们自觉的意识行为。

  2、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①、严格驾照考核和驾驶员培训。驾照考核、培训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识到严格驾照考核、培训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卡,在进行驾照培训时,不能只重技能培训,轻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而是要技能、安全同时抓,确保培训质量。对不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坚决不予发放驾照,杜绝办“关系驾照、人情驾照、金钱驾照”;②、严格车辆年检制度,职能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联网, 采取部门协作机制,对逃避年检车辆,无论在哪里,一经查出,可以立即吊销执照,实行驾照全国一体化,驾照一经吊销,规定期间内,在任何地方都不得行驶,杜绝在甲地被吊销驾照,又到乙地考核取得的现象。③、加强交通安全检查。相关部门,在事故高发期间(春运期间)要及时掌握天气变化以及道路交通条件,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预案,对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采取限制通行,限制行车速度措施。在路况复杂,事故多发路段,增设标志等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对交通肇事犯罪,司法部门要提高打击力度。对一般违章,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对严重违章的,要吊销执照,直至终身禁驾。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主动投案,酒后驾车肇事,无证驾驶和明知车况不良还强行驾驶,死亡人数多,影响大,有前科、负事故全部责任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大的犯罪,一定要从严处罚,既使肇事后赔偿了损失,也要判处实刑。

  四、完善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我们多年的审判实践,发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和“非道路上”肇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本不相同,首先,让我们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某村一谭姓农民无照驾驶摩托车,夜间行使在村路上,因避免不当,将一行人撞死,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四年,但如果不是在乡村道路上,而是在城区道路上发生同样的事故,其罪名只能定交通肇事罪。同样原因和情节,交通肇事犯罪只能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样是驾驶机动车,同样是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仅仅因为肇事地点不同,罪名和量刑都不同,这不能不说是有失公正。造成这一状况的,是源于2000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条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这三条分别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过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确有不妥之处。首先,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所犯罪行相适应,难首说同样的行为,发生在非道路上的罪过就大于发生在道路上的罪过吗?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缩小,很多地区已经是村村通公路了,原来相对封闭的村道,如今已是连接公路,四通八达,村道和公路担负着同样的运输使命。第三,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正在飞速发展,建路时,不少地方的车辆要借路或绕道行使,其中难免要占用乡道,还有在抢修道路时,机动车辆脱离公路主干道行使的情况也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在“非道路”上发生事故可能性相应增多,这样的“一种行为,两种定性和处罚结果”就更显露出矛盾性和不公性。因此,我们认为,不管是在道路上,还是在非道路上,构成犯罪的,应统一定罪量刑,以维护法律公正性。
来源:茶陵法院
责任编辑:罗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