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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须知
  发布时间:2008-05-09 01:49:56 打印 字号: | |
                  ※ 举证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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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示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应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责任。

(五)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 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八)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条 在合同纠纷案中,主张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诉,由用人单位举证。

第五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第七条 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第九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前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株洲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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